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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祯环保:2018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1

证券简称:国祯环保 证券代码:300388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祯环保”、“公司”或“本公司”)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9,790,001股(含109,790,001股),且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合肥市小仓房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1、顺应国家发展战略,紧抓行业发展机遇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根据国家环保部《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和国家统计局数据,2004年-2016年我国废水排放总量由482.41亿吨上升至711.09亿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污水排放量日益增多。党的十九大报告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指明了方向,污水处理行业出现新的发展机遇。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指出,对可经营性好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地方政府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上述政策将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促进包括水处理行业在内的环境服务业发展。

2015年1月2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的要求,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这将直接推动中西部地区以及县、镇兴建污

水处理设施,加速释放中西部地区及县、镇市场,给污水处理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务院于2015年4月2日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又称“水十条”)提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根据国家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国家信息中心的分析预测,“十三五”期间我国废水治理投入将达到13,992亿元。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出“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雨污分流、清污混流污水管网改造,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消除河水倒灌、地下水渗入等现象。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2016年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新安江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并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流域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律按一级A排放标准设计建设。以建制镇、乡集镇和中心村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

2018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指出“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一)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二)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三)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四)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五)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

政策出台、环保需求等因素将驱动水处理行业进入战略发展机遇期,上述政

策也为污水处理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2、国家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模式)合法合规参与市政公用领域项目

2015年4月8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指出“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推广运用PPP模式,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湖泊水体保育、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湖滨河滨缓冲带建设、湿地建设、水源涵养林建设、地下水环境修复、污染场地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重点河口海湾环境综合整治、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含工业废水毒性减排)、城镇污水处理(含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及管网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为重点。鼓励对项目有效整合,打包实施PPP模式,提升整体收益能力,扩展外部效益。”

2016年10月11日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指出“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在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2017年7月1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指出“大力支持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PPP模式工作,未有效落实全面实施PPP模式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相关预算支出。各级地方财政要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领域财政资金转型,以运营补贴作为财政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式,也可从财政资金中安排前期费用奖励予以支持,逐步减少资本金投入和投资补助。加大对各类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涉农资金整合中充分统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相关支持资金,扩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形成资金政策合力,优先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的项目。”

2018年4月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指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一)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二)强化示范项目动态管理;(三)开展示范项目定期评估”。

PPP模式(包括BOT、TOT等)将得到各地区政府的大力支持,鼓励民间资本越来越多地进入环保等相关设施的建设中去。环保基础设施的竞争格局将发生变化,逐渐成为企业在产品、技术、商业模式、人才、资金实力等综合实力的竞争,领先企业利用技术、规模、资金等优势并不断通过产业整合逐渐在全国范围建设标准化的环保设施,从而推动行业进入更高的发展阶段。

3、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张,资本需求量大公司所处污水处理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主要以PPP、BOT、TOT等形式从事水环境投资运营业务,同时公司还承接环境工程EPC业务。具有一次性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周期长的特点,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快速扩张,仅依靠自身积累和间接融资,难以满足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资金紧张问题已经成为公司做大做强的瓶颈。因此,资金实力成为企业发展的基础,决定了承接项目的规模和业务发展速度。

在国家政策扶持以及环保需求提升的背景下,国内水环境投资运营行业进入有序发展阶段,公司面临着较好的发展机遇及市场机会。随着公司综合实力的提升,公司目前跟踪的储备项目也在不断增加,因此为满足未来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提升未来盈利水平,公司需要较大规模的资金支持。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1、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竞争实力

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下,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公司也面临着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在此背景下,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扩大业务规模,积极扩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为公司能够为客户持续优化高性价比的污水处理系统服务,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环境治理综合服务商奠定了基础。

2、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仅依靠公司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难以满足公

司快速发展的需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有效的解决公司快速发展所产生的资金缺口。同时,将有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随着公司的财务状况的改善,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务融资的能力提高,公司有机会以更低的融资成本获得资金,从而拓展公司发展空间,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实力,进而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的必要性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拟实施 “合肥市小仓房污水处理厂PPP项目”,项目资金总需求为111,592.90万元。公司现有资金无法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并且公司需保留一定资金量用于未来经营和投资需求,因此公司需要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

2、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需要长期资金支持公司拟实施 “合肥市小仓房污水处理厂PPP项目”,整体规划周期较长。

从项目建设到效益显现以及资金回收需要一定时间,而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具有期限较短、融资规模受信贷政策影响较大风险,采用股权融资,可以解决公司的长期资金需求。

3、银行贷款融资的局限性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公司进行债务融资会产生较大的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若完全借助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4、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能够更好地配合和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选择股权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资本结构,可以增大公司净资产规模,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也为公司日后采用多方式融资留下空间。

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实施,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融资具有必要性。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5家特定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不超过 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询价方式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及其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式可行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1、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4、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5、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3、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五)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同时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能实施。

综合上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并经全体董事表决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从而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将对相关事项予以回避表决,本次发行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00万元。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与净资产总额将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效益实现需要一定周期,如果未来公司业绩增长不如预期,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二)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1、牢牢把握行业发展机遇,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在密集的政策拉动下,环保产业将迎来“大水务”时代,各细分领域蕴藏巨大的市场空间:政府现有的存量水务资产将优先以PPP模式盘活;污水处理需求“规模增长”+“提质增效”双轮驱动;水环境综合治理市场需求将“由点到面”继续快速释放;在建设美丽乡村的需求背景下,村镇污水处理市场已成为水务市场的新一片“蓝海”;抓住国家倡导“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发展机遇,深耕工业废水领域。公司各业务板块要牢牢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巩固和完善公司现有业务布局,通过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品牌价值及行业地位来实现公司价值增长。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效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将缓解公司项目资金需求压

力,保证公司相关项目顺利完工。公司的业务规模和服务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争取早日实现效益,增强未来期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的回报投资者,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度)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将通过持续开展精细化管理,不断优化改进业务流程,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将不断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实现采购成本优化;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优化成本结构。同时,公司将对生产运营流程进行改进完善,提升管理人员执行力,提高生产人员的工作效率。此外,公司将通过优化管理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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