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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硕信息”)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
知书(2017)沪 02 民初 500 号及传票等诉讼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俊伟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51,773.61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16】138 号),由于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行为存在误导性陈述,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致使原告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
项。
    四、公司已收到关于重大诉讼的情况: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钟新凤等 20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7,741,766.59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毛腾等 24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8,899,733.50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葛云辉等 8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411,950.00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李秀荣等 2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174,465.24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燕玲等 8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2,637,081.25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琳君等 4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411,888.53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锁英等 8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4,626,412.44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志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6,412.80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七)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志良等 3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788,403.68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八)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5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韩文式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175,
850.04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本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
并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因案件未开始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沪 02 民初 500 号。
    2、《 民事起诉状》1 份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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