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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齐春、朱海东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3

张齐春、朱海东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99 号

张齐春、朱海东: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8年12月22日合计持有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13.23%的股份。2018年12月22日,你们通过东方通对外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计划在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东方通股份合计不超过277万股。2019年2月15日至7月2日期间,你们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际减持东方通股份279.2696万股,超过了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数量,超额减持股份数量为2.2696万股,涉及金额50.27万元。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加强股票管理的内部控制,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9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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