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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9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第 5 项、第 8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参加本次大
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17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10 号
1+1 大厦 3 层东方通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7 日-2018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2018 年 5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69,415,712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25.05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344,584 股,占公司总股
数的 22.86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071,128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2.191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61,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392,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38,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0176%;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392,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其中,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38,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0176%;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李琪女士、叶路先生、甘培忠先生分别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392,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38,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0176%;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392,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38,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0176%;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392,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9%;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37,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964%;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3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392,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9%;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37,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964%;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24%;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2%。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392,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9%;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37,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964%;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24%;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2%。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392,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38,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0176%;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赵航律师、王丽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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