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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18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7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
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有效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
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
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
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对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负
责人实行委派制的管理模式,各控股子公司无权任免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
人。特殊情况指控股子公司处于并购后的业绩对赌期或其他要求保持控股子公司
财务独立性的情况。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
任。
       第七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经财务负责人提名,由总经理办公
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上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
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需满足如下条件:
    1、     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
 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2、     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
 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3、     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
 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
 他相关法规制度;
    4、     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
 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如下:
    1、     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
 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2、     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 
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3、   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银行办事流程及其他相关法规
制度,熟练使用word、excel、金蝶、用友、ERP等应用软件;
   4、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
精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   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
纪行为者;
   3、   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4、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者。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
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进行决策;
   2、   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
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进行监督;
   3、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
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 
   4、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总经理汇报工作,提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
的建议和分析;
   5、   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
方案;
   6、   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
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7、   负责拟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并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讨论;
   8、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审计工作;负责成本费用预算、控制、分析和考核,督促企业相关部门降低消
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9、   主持或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重大投资项目的
经济效益和财务风险,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效果;
   10、 承办董事会或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
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2、   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
制度,同时组织实施财务监督;
   3、   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日常
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保管及存档,确保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会计 
 核算资料;
     4、   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协助财务负责人配合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组织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
 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5、   协助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议案和利润分配议案;
     6、   向财务负责人提出对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
 备和任免等方面的建议;
     7、   承办财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1、   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
 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
 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
 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   财务收支审批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
 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会签;审批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
 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3、   财务监督控制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
 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参与审核公司各经
 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行使上述财
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批权和财务监督控制权。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六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考
核;同时接受总经理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的形式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
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决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团
队建设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每年度末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
的形式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同包括遵纪守法、财务报
表、税收筹划与管理、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业务能力、财
务支持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1、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1、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
 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未经董事会正
 式批准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2、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的有关的情
 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述报告。
     3、   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内审部门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离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
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离任或辞职报告,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的离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
密协议,遵守公司相关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国家或公司
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
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
     1、   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2、   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
 关要求,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3、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   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
 处罚;
     5、   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
 的。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调查责
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
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1、   警告、责令改正;
     2、   公司内通报批评; 
     3、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   经济处罚;
     5、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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