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通
股票代码:3003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齐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东里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10 号 1+1 大厦 3 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通”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6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
东方通/上市公司/公司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张齐春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张齐春女士与黄永军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
议》,张齐春女士将其持有的 33,822,218 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占总股本的 12.2088%) 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
名和提案权委托给黄永军先生行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15 号准则》 指
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齐春
性别:女
国籍:中国
境外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11010819390219****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东里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10 号 1+1 大厦 3 层
二、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张齐春女士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
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年事已高,为了公司稳定、持续的发展,需要合适的掌舵人。
黄永军先生作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自 2017 年 3 月担任公司总经理至今,得到
了管理层与员工的认可,同时其作为董事长履职已有数月,亦得到董事会的认可。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黄永军先生作为有创业精神的年轻企业家,具备相关能力,
是实际控制人的合适人选。同时,黄永军先生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表决
权委托后,将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有利于公司各业务版块的融合与协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张齐春女士与黄永军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张齐春女士将其持有的
33,822,218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2.2088%)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
给黄永军先生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张齐春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变更为黄永军
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张齐春女士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减持东方通股份的
可能,如发生权益变动,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东方通股东张齐春女士与股东朱海东先生为母子关系,股东朱曼女士与股东
朱海东先生为夫妻关系,三人为一致行动关系,张齐春女士、朱海东先生及朱曼
女士分别持有东方通 12.2088%、2.7817%、0.7070%股份。
2018 年 1 月 16 日,张齐春女士与黄永军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张
齐春女士不可撤销地授权黄永军先生作为其持有的东方通 33,822,218 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 12.2088%)的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将上述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以及
提名和提案权委托给黄永军先生行使。黄永军先生接受张齐春女士表决权委托后
将拥有东方通 21.0947%股份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东方通的实际控制人为张齐春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黄永军先生享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58,439,112 股(包括
黄永军直接持有 18,615,066 股东方通股票对应的表决权、通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招信智赢点山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间接持有 6,001,828 股东方通股票对
应的表决权及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获得的东方通 33,822,218 股对应的表决权),
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947%,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张
齐春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变更为黄永军先生。
本次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为三年,如果三年后双方不能够延长相关协议,可能
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构成较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 15 号》,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张
齐春女士直接持有东方通 33,822,218 股股份,占东方通总股本的 12.2088%。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张齐春女士、黄永军先生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变化。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委托方(甲方):张齐春
受托方(乙方):黄永军
经协商,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全部东方通股份(33,822,218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12.2088%)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行使。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委托股
份唯一、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乙方有权依照其自己的意思,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东方通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东方通股东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代表甲方行使表决
权;
(4)有权向东方通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2、就上述事项,如因乙方需对外委托股东权利导致甲方所持相应股东权利
也须相应进行转委托的,甲方同意由乙方直接出具转委托授权文件,甲方不再就
该等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就上述事项及前述相关转委托事项,甲方同意不再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果
乙方需要甲方就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出具书面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证明
材料,甲方应及时配合出具。
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因东方通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
导致甲方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上述增加部分股份的权利,也将自动并不可撤销
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4、甲方委托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股东权利不受影响,仍归其
享有并行使权力,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选择。
5、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证不会主动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及
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任何形
式或协助他人通过任何形式谋求获取东方通实际控制人地位。同时,在本协议有
效期内,若甲方对其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应在不影响乙方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权的前提下进行。
6、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 年。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前 30 日,甲乙双
方应就委托期限是否延长进行协商并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7、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事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
方 的全部损失。
8、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等相关事宜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条件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不存
在补充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
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张齐春女士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累计质押 23,540,000
股,质押股数合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69.5992%,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4972%。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上市公司东方
通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买卖方向 减持方式 减持均价
(股) (%)
2017-11-13 卖出 大宗交易 15.10 841,931 0.30
2017-11-14 卖出 大宗交易 15.10 624,903 0.23
2017-11-15 卖出 大宗交易 15.10 482,191 0.17
2017-11-17 卖出 大宗交易 14.50 2,726,805 0.9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表决权委托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表决权委托后,张齐春女士享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0 股;黄永军先生享有
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58,439,112 股(包括黄永军直接持有 18,615,066 股东方通股
票对应的表决权、通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招信智赢点山 1 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间接持有 6,001,828 股东方通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及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获得
的东方通 33,822,218 股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947%。本次表决权
委托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张齐春女士及其一致行
动人变更为黄永军先生。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张齐春女士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及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 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
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黄永军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10 号 1+1 大厦 3 层东方通董秘办公室
2、联系电话:010-82652668
3、联系人:韩静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张齐春女士承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齐春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市
公司
股票简称 东方通 股票代码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
张齐春
称 地 知春东里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量变化 不变 □
是 □ 否 ■(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
大股东 人 动人不再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是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否对境内、境外其 否 ■
否 ■ 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
他上市公司持股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5%以上 家数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33,822,218 股 持股比例:12.2088%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的数量 持股数量:33,822,218 股 持股比例:12.2088%
及变动比例
表决权委托数量:33,822,218 股对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委托比例:12.2088%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是 □ 否 ■
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 □ 否 ■
否存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 否 ■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不适用 ■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不适用 ■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
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
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齐春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