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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易事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要求,对易事特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和发表
意见如下:
    一、本次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参股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参股
公司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信”)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决议有效
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同时康尔信的其他股东吴青、吴保良将合计
持有的康尔信 70%股权质押给公司,并由吴青、吴保良共同为公司承担的担保责
任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具体条款以公司及康尔信
与相关方签订的协议为准。上述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9 年 11 月 30 日
    3、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门路 158 号厂房办公楼
    4、注册资本:11,200 万人民币元
    5、法定代表人:吴保良
    6、主要业务:康尔信公司专注和沉淀于中国电力行业 20 年,专业从事柴
油发电机组的设计、制造、销售和系统服务和动态不断电系统设备销售和服务,
是德国 MTU、英国珀金斯 PERKINS、美国康明斯 CUMMINS 等知名企业的战
略合作伙伴和指定 OEM 制造商,产品包括柴油发电机组、汽油发电机组、天然
气发电机组、散热系统、控制系统、配电系统等系列,广泛应用于国防、能源、
电力、交通、通信、金融、医疗、旅游、地产、矿山、工厂等各个领域。
    7、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康尔信 30%股权,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8、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吴保良                                        7,056                63%
               吴青                                           784                 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60                30%
               合计                                        11,200              100%
    9、财务数据:
    2017 年 度 经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瑞 华 审 字
[2018]34010006 号《审计报告》,康尔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5,008.91
               净资产                                     14,326.13
                项目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收入                                    28,357.58
               净利润                                     2,440.96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担保方(保证人)名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4、担保期限:担保额度决议有效期一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在决议有效期内若实际发生担保责任时,保证期间以届时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为
准。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已审议批准的现行有效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1、为全资子公司疏勒县盛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人
民币 10,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4,000 万元人民币的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易事特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
       4、为全资子公司肥城市君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0,400 万元人民币
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为全资子公司神木县润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为全资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
7,500 万元“PSL 特定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
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为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为参股公司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1,00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
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对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12、为菏泽神州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1,000 万元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13、为参股公司北京腾云驾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
人民币 4,9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为控股子公司衡水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
人民币 1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为全资子公司三门峡市辉润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 1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为全资子公司曹县中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
人民币 22,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68,003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18、为全资子公司拟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500 万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目前,公司已审议通过且正在履行中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309,303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1.09%,其中,第 2、6、12、
13、17 项的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对参
股公司提供担保及对全资子公司拟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后,公司提供的
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344,803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9.25%。
    五、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康尔信提供担保,是为支持参股公司电力系统集成
业务,大力开展IDC数据中心及半导体业务,提升公司的投资收益,康尔信的其
他股东吴青、吴保良将合计持有的康尔信70%股权质押给公司,并由吴青、吴保
良共同为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公平、对等,不会损
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 IDC 数据
中心业务及半导体业务发展,为公司带来投资收益,增厚公司业绩;康尔信的其
他股东吴青、吴保良将合计持有的康尔信 70%股权质押给公司,并由吴青、吴保
良共同为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利
益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
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用于其正
常经营活动,康尔信的其他股东吴青、吴保良将合计持有的康尔信 70%股权质押
给公司,并由吴青、吴保良共同为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能够有效控
制担保风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贾文静              刘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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