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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 IDC 数据
中心及半导体业务发展,为公司带来投资收益,增厚公司业绩;合肥康尔信电力
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吴青、吴保良将合计持有的康尔信 70%股权质押给公
司,并由吴青、吴保良共同为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能够有效控制担
保风险,保障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董事候选人的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
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何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没有发现何佳先生、张涛先生、王进军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就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对何佳先生、张涛先生、王进军先生的聘任表示同意。
    四、关于增加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促
进其业务发展,盘活固定资产,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
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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