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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0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 204 号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披露《关于董事、总裁完成增持计划暨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称2018年10月15日公告的为期3个月的增持计划董事、总裁张宝新已完成,自2019年2月1日起张宝新承诺将继续增持,将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1,000-2,000万元人民币金额的增持。2019年6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延长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张宝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称张宝新未履行2月1日承诺的增持计划,并决定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次增持计划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和副董事长、总裁张宝新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做出说明:

1. 根据你公司公告,张宝新拟增持公司股份的目的为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健经营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未来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实际行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但由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敏感期等因素影响导致能够实施增持计划的有效时间缩短,导致增持计划的难以在约定时间完成。请结合张新宝的资金筹备情况说明张新宝在做出

增持计划以及延长增持期限的决策时是否足够审慎, 是否具备增资能力,是否能在延长期限内完成增持承诺。

2. 你公司及张新宝是否存在利用增持计划炒作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是否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 你公司于2019年6月6日直通披露了《关于延长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张宝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但未选择“承诺事项变更”类别,导致本应该经本所事前审核的相关公告直通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规定。你公司董事会秘书魏泉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2.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 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企业于6月20日前,对上述问题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有关说明报送我部。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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