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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川投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补充协议的核查意见

2019年4月4日,四川省川投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信产”)与刘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与蒋宗文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受让股份及受托行使表决权方式成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网力”)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2019年4月10日,川投信产通过东方网力公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川投信产本次权益变动聘请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出具了《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9年5月20日,川投信产与刘光、蒋宗文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财务顾问就该等补充协议进行了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川投信产与刘光、蒋宗文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5月20日,川投信产(作为乙方)与刘光(作为甲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修改意见: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由12.53元/股变更为11.72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由681,446,242.75元变更为637,394,251.00元。

2、由于交易价格发生变化,主合同中3.2.2条变更如下“3.2.2 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7,394,251.00元:

(1)此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2)标的股票完成全部过户手续。”

3、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样适用于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4、甲乙双方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主合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主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本协议与主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019年5月20日,川投信产(作为乙方)与蒋宗文(作为甲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修改意见: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由12.53元/股变更为11.72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由119,035,000.00元变更为111,340,000.00元。

2、由于交易价格发生变化,主合同中4.1条变更如下“乙方购买标的股票应向甲方支付的对价由乙方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具体如下:

4.1.1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的股份转让款,即第一期支付实际价款为55,670,000.00元;

4.1.2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55,670,000.00元:

(1)此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2)标的股票完成全部过户手续”。

3、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样适用于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4、甲乙双方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主合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主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本协议与主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川投信产与刘光、蒋宗文《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各方协商一致签署,川投信产与刘光、蒋宗文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在取得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之日起生效,该等补充协议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该等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后,本次权益变动仍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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