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方网力: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6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于2018年11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嘉崎”)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办理最高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需公司为上述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相关保证协议。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上述担保进展情况2018年11月15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编号为“兴银粤保字(小企)第2018111500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广州嘉崎与兴业银行签订的编号为“兴银粤授字(小企)第201811150001号”的《额度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2、保证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本合同项下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5、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4)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尚在有效期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为4.2598亿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78%,实际发生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6598亿元(含本次对广州嘉崎的1000万元担保),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12%,无逾期担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