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7-140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9 月 19 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以通讯、邮件的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本次会
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出席会议的监
事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以通讯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1、激励对象名单符合《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中不存在《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
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7、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