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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通教育: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8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9年1月11日,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20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下午15:00至2019年1月2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5,928,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511%。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5,483,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38.78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5,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70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5,64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70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炽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7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1%;反对14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6,8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2119%;反对148,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78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7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1%;反对14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6,8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2119%;反对148,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78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7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1%;反对14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6,8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2119%;反对148,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78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周延律师、蔡利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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