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了解并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针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调整及相关文件调整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调整及相关文件调整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调整及相关文件调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我们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调整<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的调整及相关文件的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振华_________________
颉茂华__________________
李锦霞 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