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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9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19)037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近日,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鹏飞”)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述法律文书显示,上诉人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投资”)、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称:苏州市融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裕科技”)、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创业”)及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公司”),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公司就与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蓝海投资、禾裕科技、原点创业及悦达公司关于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富科技”)股权纠纷事项,并做出民事判决:

1、被告高胜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5,400万元及相应收益(分别以420万元、980万元、4,00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1月12日、2015年2月4日、2015年1月20日起,按年收益1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高胜涛付清上述款项后受让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16.43%的股权;

2、被告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分别按7.2758%、0.7917%、7.1482%、15.8333%、4.1667%、

10.2028%、16.6666%的比例就上述被告高胜涛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被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以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96万元;

4、驳回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76,3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1,896元,由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1,649.87元,由被告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号)。

二、本次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上诉人: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本诉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案件二:

上诉人: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194

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三: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四:

上诉人: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

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上诉事项属受理阶段,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

2、《民事上诉状》(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民事上诉状》(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民事上诉状》(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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