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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6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18)004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6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1月15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华鹏飞物流基地二楼
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京豫先生
    6、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
份数为225,156,4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3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数为224,955,485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2.3949%;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人数为2名,代表股份
数为20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7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为20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81%。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956,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12%;反对 2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1%;
反对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00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注: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956,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12%;反对 2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1%;
反对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00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956,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12%;反对 2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1%;
反对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00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峰、杨斌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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