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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5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除李炜、杨灿、胡冰等27名离职的激励对象以外,公司的经营业绩、590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足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未向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除李炜、杨灿、胡冰等27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以外的590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

解锁,数量为13,158,600股。

二、 《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回购注销李炜、杨灿、胡冰等27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8,850股。

三、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补选王慧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学历职业、专业素养、工作经验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补选王慧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四、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增加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拓展所需以及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陈乘贝彭和平

2019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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