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2日15:00至2019年2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座5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魏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1月31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38,576,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9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33,922,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5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654,1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47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5,929,4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4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275,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654,1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476%。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38,576,21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5,929,405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王长春先生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游晓 罗红峰
3、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