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认为:
一、 关于《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经过对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事项的充分了解,及对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事项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 | 陈乘贝 | 彭和平 |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