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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亮科技”)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公司将以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3、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是财政部于2006年2 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之后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同时相应调整比较期间报表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合并)
变更前变更后经重述
本公司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计入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应收账款521,845,429.87
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521,845,429.87
本公司将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22,276,242.0922,276,242.09
本公司将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计入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应付账款16,636,056.81
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16,636,056.81
本公司将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724,827.60
其他应付款14,526,808.8115,251,636.41
本公司将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研发费用69,126,663.33
管理费用255,873,348.22186,746,684.89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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