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医药”或“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杭州泰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非关
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及公司向董事利益倾斜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该项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曾苏 陈智敏 郑碧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