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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山东信托-泰格医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10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
                 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
                 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
                 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
                 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山东信托-泰格医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
                                                             目录
一、     前言.................................................................................................................. 4
二、     释义.................................................................................................................. 4
三、     信托目的.......................................................................................................... 7
四、     信托计划类型.................................................................................................. 8
五、     受托人和保管人.............................................................................................. 8
六、     委托人和受益人.............................................................................................. 8
七、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10
八、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10
九、     信托单位的认购............................................................................................ 11
十、     信托计划的成立............................................................................................ 12
十一、      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 ................................................................................ 13
十二、      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 .................................................................... 22
十三、      信托财产的估值 ........................................................................................ 23
十四、      信托财产的内部管理 ................................................................................ 25
十五、      信托财产的保管 ........................................................................................ 25
十六、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26
十七、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28
十八、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 31
十九、      信托单位的申购 ........................................................................................ 32
二十、      信托单位的赎回 ........................................................................................ 32
二十一、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5
二十二、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6
二十三、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37
二十四、       受益人大会............................................................................................. 38
二十五、       新受托人的选任..................................................................................... 41
二十六、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41
二十七、       信托单位的登记、处置及非交易过户................................................. 44
二十八、       信息披露................................................................................................. 45
二十九、       违约责任................................................................................................. 47
三十、      税收处理 .................................................................................................... 47
三十一、       通知......................................................................................................... 48
三十二、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49
                                                   信托合同
三十三、   保密......................................................................................................... 50
三十四、   信托合同的效力..................................................................................... 50
三十五、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 51
                                 信托合同
   一、     前言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信托合同。
   1.2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
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于其认购的信托单位
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其签署风险申明书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信托合同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受托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
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1.3    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1.4    重要提示: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具有
较高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过往业
绩不代表将来业绩,相关信托文件中披露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构成对本信
托的收益保证,也不代表受托人保证本信托不发生亏损或一定盈利。
   二、     释义
   2.1    受托人或山东信托:指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2    本信托、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全体委托人共同委托受托人根据
信托合同设立的“山东信托-泰格医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3    本信托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山东信托-泰格医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2.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受托人募集本信托时确定的《山东信托-泰格医
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
                                信托合同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5    风险申明书:指受托人募集本信托时,与委托人签署的《山东信托-
泰格医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2.6    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2.7    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投资者。
   2.8    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投资者,与委托人为同
一人。
   2.9    委托人指令权人:指全体委托人授权的、有权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
人发出委托人指令(包括投资指令和确认指令)的机构,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指令
权人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2.10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2.11   信托受益权或收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2.12   优先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
利益时,可以优先于劣后受益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2.13   劣后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
利益时,只能在优先受益权项下预期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方有权取得信托利益
的受益权类型,但本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14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的
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信托单位区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本信托项
下每份信托单位面值均为 1 元。
   2.15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中信托单位份数总数。
   2.16   优先信托单位份数:指信托计划中优先信托单位份数总数。
   2.17   劣后信托单位份数:指信托计划中劣后信托单位份数总数。
   2.18   推介期:指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单位的期间。
   2.19   认购:指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推介期,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
为。本信托计划劣后信托单位定向由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
                                 信托合同
员工持股计划)认购。
   2.20    认购资金:指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2.21    信托资金:指受托人承诺信托后,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用于信托
计划投资运用的资金。
   2.22    信托计划资金:指受托人从各委托人处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之和。
   2.23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所
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
   2.24    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5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2.26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和负债(如有)后的余
额,信托费用在其实际发生日计入信托财产净值。
   2.27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除以信托单位总份数。
   2.28    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
行账户。
   2.29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
行账户,用于信托计划资金的投资运用。
   2.30    保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31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就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而签署的
保管协议或具有类似实质内容的协议。
   2.32    证券经纪商:指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3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签订的《山东信
托-泰格医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34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实际终止之日(包括提前终止、到期终
止、延期终止日)。
   2.35    信托单位终止日:指某份信托单位实际终止之日(包括提前终止、到
                                信托合同
期终止、延期终止日)。
   2.36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即自信托计划成
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每满一年的对月对日止的期间。
   2.37   泰格医药:指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347)。
   2.38   标的股票:指本信托计划购买和持有泰格医药流通股股票。
   2.39   追加补足义务人:指劣后委托人及自然人叶小平。
   2.40   锁定期:指本计划买入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
至满 12 个月之日内的期间。
   2.41   日:指自然日。
   2.42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对公营业日。
   2.43   交易日或 T 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44   不可抗力:指信托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等。
   2.45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
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2.46   保障基金: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
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 号)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
由保障基金公司担任管理人、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
金。
   2.47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48   元:指人民币元。
   三、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并授权杭
                                信托合同
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人指令
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将信托资金通过
二级市场投资于泰格医药(股票代码 300347)流通股股票及认购保障基金。受
托人以投资者最大利益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为投资者获取投资
收益。
   四、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五、    受托人和保管人
   5.1    受托人
   名称: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 166 号
   5.2    保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23 号
   六、    委托人和受益人
   6.1    委托人
   6.1.1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
托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对应的权利义务。
   6.1.2 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的合格投资者,且劣后委托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中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应为已经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
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有效正式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
                                  信托合同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
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
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6.1.3 全体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
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
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他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
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
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信托投资风险、证券投资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
和承受能力,并根据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
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
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
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
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审计的除外。
   5)委托人在此声明: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单位净
值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委托人将持续关注受托人网站,获取受托人通过
网站披露的任何信息。
   6)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7)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了解了
劣后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指令权人的财务状况/投资管理能力。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授权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为委托人指令权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
运作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投资指令)。委托人指令权人实
                                  信托合同
际下达的委托人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6.1.4 劣后委托人陈述与保证
   1) 劣后委托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中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为已经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
公司签订有效正式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
前,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属于泰格医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承诺遵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 劣后委托人承诺,在某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泰格医药的股份达到泰格医药已发行股份的 5%时,以及某委托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有泰格医药的股份达到泰格医药已发行股份的 5%后,本信托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使得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泰格医药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
或者减少 5%的,均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程序。同时,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任一持有人所
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涉及的泰格医药股票数量不超过泰格医药股本总额
的 1%。
   6.2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
受益人。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委托人项下权利一并概括转移。
   七、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7.1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
   7.2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由风险申明书详细规定。
   八、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计约为【30000】万份,
其中优先级信托单位与劣后级信托单位的比例不超过 1:1,以实际募集的信托单
位份数为准。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 24 个月,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信托计划期限满 24
                                信托合同
个月后,经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可延期 12 个月,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
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九、     信托单位的认购
    9.1     认购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面值 1 元,认购价格 1 元。
    9.2     认购金额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且应以 1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9.3     必备证件
    9.3.1 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本
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9.3.2 机构投资者: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
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
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9.4     认购资金的交付
   9.4.1.   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的专用银
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
   投资者应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认购信托单位,并于推介期结束前将认购资金
划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9551 0301 0170 112
   开户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凤起支行
   9.4.2.   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
款至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合同
    9.5   签约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时应签署并提交以下文件:
   1)    签署本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
   2)    提交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的入账证明一份;
   3)    提交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一份;
   4)    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5)    提交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一份;
   6)    自然人投资者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投资者,上述文件需加
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9.6   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其认购的信托
单位成立日期间产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
   某投资者未能成功认购某类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 30 日内将
该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各相
应投资者,利息以受托人的记录为准。
    9.7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认购份数=认购资金/认购价格,以受托人确认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准。
    9.8   信托单位的成功认购
   受托人收到投资者应提交的认购文件且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受托
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确认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该投资者即于信托
计划成立日成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基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人数
的限制,受托人保留拒绝投资者认购的权利。
   十、    信托计划的成立
   10.1. 信托计划的推介
   10.1.1 本信托的推介期为 2017 年   月     日至 2017 年   月   日。
                               信托合同
   10.1.2 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酌情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受
托人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的,应提前在其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
   10.2. 信托计划的成立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满足以下条件的,本信托计划成立:
   10.2.1 本信托推介期结束,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20000】
万份,本信托推介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或者,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份数达到【30000】万份,此时,受托
人通过发布信托计划成立公告的形式确认本信托成立;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信托规模的上下限。
   10.2.2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份数比例不超过 1:1;
   10.2.3 保管协议已签署;
   10.2.4 与追加补足义务人已签署增强/补足资金追加协议;
   10.2.5 与信托计划相关的相关必要文件已签署或出具。
   信托计划的实际成立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并不对发行
成功与否作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十一、 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
   11.1 投资运用概要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并授权杭
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人指令
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将信托资金在证
券二级市场投资于泰格医药流通股票及认购保障基金。受托人以投资者最大利益
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11.2 投资运用范围和限制
   11.2.1 投资范围
   1)在信托计划成立且员工持股计划经泰格医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6 个
                                  信托合同
月内,以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
买。
   2)投资低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或货币基金产品。
   3)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信托业保障基金,认
购资金金额为信托计划资金规模的 1%。保障基金认购与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认购金额、认购时间、收益分配与结算等,由受托人按照保障基金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障基金相关协议文件约定执行。
   11.2.2 投资限制与投资禁止
    1) 信托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投资限制规定:
    ① 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泰格医药股票。
    ② 购买泰格医药股票数量须低于其总股本的 5%。
    ③ 如通过大宗交易购买泰格医药股票,则买入价格须不高于当日收盘价。
    ④ 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泰格医药股票:泰格医药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泰格医药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自可能对泰格医药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⑤ 锁定期内,不得抛售所投的锁定期泰格医药股票。
    ⑥ 锁定期满后,将根据委托人指令,决定是否卖出泰格医药股票。
    ⑦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
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如果监管机构的
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
    ⑧单个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
超过泰格医药股本总额的 1%。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
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⑨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上述第②④⑤⑥⑧⑨由委托人指令权人自行负责监控,受托人仅对委托人指
令权人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为免疑义,受托人不对该等投资建议是否
                                 信托合同
符合上述投资限制进行实质审查。
    2)信托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投资禁止规定:
    ①承销证券;
    ②将本信托财产用于对外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⑤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信托计划的投资
运作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
定的义务。
   11.3 投资指令
    11.3.1 本信托计划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
进行投资管理。除本款第三项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外,全体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投
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并基于对委托人指令权人的资质、经验、投资理念和投
资策略以及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了解、认可和信赖,一致同意并授权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人指
令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该权限,发送委托人指令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并有权拒绝执行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指令。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由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行使信托计划资金的委托人指令权。本信托计划存续期
限内,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变更、解除或终止其对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委托。但若委托人
指令权人发出的无效委托人指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受益人有权要求委
托人指令权人承担责任。
   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委托人指令权人的预留印鉴或密押样式必须在信托计划
成立日之前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
   11.3.2 委托人指令(本款中指投资指令及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的指令(如有))
   1) 委托人指令是全体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发出的、在信托
                                信托合同
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内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行使相关股东权
利(如有)的指令。
   2) 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对投资范围和投资
限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3) 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情形,不涉及
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有与委托人指令权人发生买卖双向交易或交易报价与
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等情形。
   4) 指令的发送程序和形式
   委托人指令均分为买入股票的指令和卖出股票的指令。对于买入/卖出股票委
托人指令,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当通过机构经纪投资管理系统或以书面方式向受托
人发出,指令内容应包括指令编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方向、数量、交
易时间、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指标。以书面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应先以传真方
式发出,同时电话通知受托人,并立即将原件快递给受托人。
   5)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劣后受益人放弃本信托所持标的股票的表
决权。
   6)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致同意:以书面方式发出的委托
人指令必须加盖预留印鉴,且应保证印鉴与其或其于受托人处的预留印鉴一致。
如委托人指令权人以传真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其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
力和证据效力,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均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根据当时的已知信息审查认为杭州泰格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发出的委托人指令不违反
信托合同的约定且可执行时,受托人可以接受该委托人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
运作,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委托人指令、受
托人存有疑惑的委托人指令和无效的委托人指令(指委托人指令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并告知委托人指令权人。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
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委托人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
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1.3.3 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 因执行委托人指令而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操作指令;
                                 信托合同
    2) 为支付必须要支付的费用和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受托人有权要求委
托人指令权人发送指令变现相应金额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期发送变
现指令的,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变现操作,并进行相应的转账以及时支付该费用;
    3) 根据保障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障基金的相关协议文件约定,将委
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中的 1%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
    4) 截至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的第【20】个交易日,委托人指令权人应
已发送变现指令且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或者信托财产虽未全部变现,但受托人
已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指令签署股票转让合同且按照该股票转让合同规定信
托财产可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完成过户交易;或者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
内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优先受益权项下预期信托利益和应付未付信托
费用。否则,受托人有权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下一个交易日发出受托人指令,
在二级市场以受托人认为合适的任何价格连续变现全部信托财产;
    5) 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若委托人指令权人未及时发出委托人指令变现
信托计划,受托人有权发出信托计划的变现指令直至全部变现。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即表示该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就信托财产采
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同时表明劣后委托人已详阅并完全认可/同意杭州泰格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市场披露的《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指令权人的指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后果
和全部风险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1.4 预警线、权益丧失线及平仓线
    11.4.1 预警线
    为控制信托计划风险,本信托计划的预警线设置为 T 日存续优先级信托资
金金额的 150%(存续优先级信托资金金额=存续优先级信托单位份额×1.00 元,
下同)。
    若 T 日收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低于预警线(但高
于平仓线)的,受托人于 T 日 17:00 前电话通知追加补足义务人于 T+1 日 17:
00 前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增强资金,以使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T 日)不低于
预警线。
    受托人电话通知追加补足义务人后,应于 T+1 日 10:00 前以传真、电子邮件
                                信托合同
或快递方式补发书面通知。但若受托人通知后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持续低于预警线
的,则受托人无需再次通知追加补足义务人。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一旦
向追加补足义务人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即视为本条约定的受托人的通知义务履
行完毕。
    若 T+1 日 17:00 前,追加补足义务人未能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足额增强资金
且信托单位总值仍低于预警线的,自 T+2 日起,受托人每日按照优先信托单位
份数的万分之五计提风险准备金,直至追加补足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追加足额增
强资金使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回升至预警线及以上或信托财产总值自动回升至
预警线及以上之日(不含该日),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时与按
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信托利益一并向优先信托单位进行分配;同时受托人有
权根据优先信托单位受益人的指令以合适的价格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信托
财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有权在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追加补足义务人追加增强资金后,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连续 10 个交易日在预
警线以上的,则追加补足义务人有权申请要求全部或部分取回本人/机构上述追
加的增强资金,但取回增强资金后不得使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低于预警线。
   11.4.2 权益丧失线
    为控制信托计划风险,信托计划成立后,本信托计划投资的股票锁定期间内,
本信托计划的权益丧失线设置为 T 日存续优先级信托资金金额的 140%。
    若 T 日收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触及或低于权益丧
失线的,受托人应当于 T 日 17:00 前电话通知追加补足义务人于 T+1 日向信托
财产专户追加增强资金,以使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T 日)不低于预警线。受
托人电话通知追加补足义务人后,应于 T+1 日 10:00 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快
递方式补发书面通知。但若受托人通知后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持续低于权益丧失线
的,则受托人无需再次通知追加补足义务人。
    如本计划投资的股票锁定期间内,追加补足义务人未在 T+1 日 13:00 足额
追加增强资金的,除该情形发生在非交易日内交易时间,或者因不可抗力、系统
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估值系统故障)等非受托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则劣后受益人
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
的委托人/受益人,劣后信托单位全部注销。此种情况下,受托人有权根据优先
信托单位受益人的指令在变现条件成熟后立即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信托财
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有权在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合同
后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无论追加补足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
劣后级份额净值都保持为零而不会恢复,劣后受益人无条件放弃任何形式的追索
及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等)。劣后受益人与优先受
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任何协议,优先受益人依据本条约定取得劣后信托单
位后可享有相应的劣后信托受益权。因此发生的税费(如有)均由相应优先受益
人承担。
    追加补足义务人追加增强资金后,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连续 10 个交易日在预
警线以上的,则追加补足义务人有权申请要求全部或部分取回本人/机构上述追
加的增强资金,但取回增强资金后不得使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低于预警线。
    如追加补足义务人有权取回全部或部分上述追加的增强资金,但受托人尚未
向其退回的,此时如发生劣后信托受益权的丧失情形,则该未退回的增强资金应
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向追加补足义务人返还。
    劣后受益人在此一致确认:劣后受益人按照本款规定丧失全部委托人权利及
信托受益权的,应视为劣后受益人认为标的股票股价在未来将继续大幅下跌因而
“以放弃其所持劣后信托单位的形式免除其应承担的追加增强资金义务”。劣后
受益人按照本款规定丧失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后,受托人亦无权再行向
追加补足义务人追究其不履行本款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在权益丧失线下追加增强
资金义务的违约责任。
    11.4.3 止损线
    为控制信托计划风险,本信托计划投资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信托计划不
再设置权益丧失线,本信托计划的止损线设置为 T 日设置为 T 日存续优先级信
托资金金额的 140%。
    本信托计划投资的股票锁定届满后,若 T 日收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
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触及或低于止损线的,受托人应当于 T
日 17:00 前电话通知追加补足义务人于 T+1 日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增强资金,
以使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T 日)不低于预警线。受托人电话通知及追加补足
义务人后,应于 T+1 日 10:00 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补发书面通知。
但若受托人通知后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持续低于止损线的,则受托人无需再次通知
追加补足义务人。
    追加补足义务人追加增强资金后,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连续 10 个交易日在预
警线以上的,则追加补足义务人有权申请要求全部或部分取回本人/机构上述追
                                信托合同
加的增强资金,但取回增强资金后不得使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低于预警线。
    如追加补足义务人有权取回全部或部分上述追加的增强资金,但受托人尚未
向其退回的,此时如发生劣后信托受益权的丧失情形,则该未退回的增强资金应
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向追加补足义务人返还。
    若追加补足义务人未在 T+1 日 13:00 前足额追加增强资金的,除该情形发
生在非交易日内交易时间,或者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估值系统
故障)等非受托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则受托人有权根据优先委托人指令以合适的
价格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有权在向受益人分
配信托利益后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无论追加补足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
资金的义务,该止损变现执行不可逆。
    11.4.4 追加增强资金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 11.4.1-11.4.3 条追加补足义务人应追加增强资金的情形外,若某个
信托费用支付日/信托利益分配日/保障基金认购资金支付日(T 日),信托财产
专户内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该支付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或应分配
的全部优先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或应支付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的,受托人应
及时电话通知追加补足义务人于 T 日 12:00 前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增强资金,以
使得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该支付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
用和/或应分配的全部优先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或应支付的保障基金认购资
金。否则,受托人有权以受托人认为合适的价格立即变现部分直至全部信托财产,
以支付上述信托费用和/或信托利益或保障基金认购资金。
    受托人电话通知追加补足义务人后,应于 T 日 10:00 前以传真、电子邮件
或快递方式补发书面通知。
    在该情形下,追加补足义务人支付的增强资金,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返还。
   11.5 差额补足义务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等信托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的,如果
届时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分配全部存
续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期末信托利益的,追加补足义务人为全部存续优先信托单
位的预期期末信托利益提供担保增信,即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受托人应当于信托计划终止日(T 日)17:00 前电话通知追加补足义务人于
T+1 日 13:00 前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补足资金,受托人电话通知及追加补足义务
                                信托合同
人后,应于 T+1 日 10:00 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补发书面通知。
    追加补足义务人追加的差额补足资金,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返还。
    追加补足义务人应追加的差额补足资金=信托计划终止日应付未付的信托费
用及其他负债+信托计划终止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期末信托利益总额-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余额。差额补足资金具体金额以受托人通
知为准。
   11.6 追加增强资金及差额补足资金的其他约定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一旦向追加补足义务人发出追加/补足资金的
通知即视为本条约定的受托人的通知义务履行完毕。
    追加补足义务人应追加增强/补足资金的数额,均以受托人通知为准。追加
补足义务人对上述“受托人通知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先行按照“受托人通知数
额”向受托人支付全部增强/补足资金,之后方可与受托人协商确认应付增强/
补足资金金额。
    如信托财产的变现行为可能违反《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规定的,受托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通过合法途径变现信托财产。
    追加补足义务人追加的增强/补足资金属于信托财产,但不改变本信托计划
下信托单位数量,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不改变劣后受益权项下信
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方法。
    全体委托人及追加补足义务人一致认可劣后受益人及叶小平为本信托计划
追加补足义务人。无论山东信托是否要求其他追加补足义务人履行增强/补足资
金追加义务,也无论其他追加补足义务人是否同意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也无论山东信托是否放弃要求其他追加补足义务人履行增强/补足资金追加义务
的权利,任一追加补足义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增强资金追加义务均不因此减免,
山东信托有权直接要求任一追加补足义务人履行部分或全部增强/补足资金追加
义务,劣后受益人及叶小平将不提出任何异议。追加补足义务人之间对增强/补
足资金追加义务的分配,由各方另行签署协议进行约定,该协议与山东信托无关,
该约定不得对抗山东信托。
    关于追加增强/补足资金的具体约定以受托人与追加义务人签署的《增强/
补足资金追加协议》为准。
                                   信托合同
   11.7 信托计划的专户管理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的一切对
外资金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存放投资收益、向投资者分配信托利益等,
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
   十二、 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
   12.1 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授权委托人指令权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就信托单
位的认购确认事项向受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即确认指令)。
       12.2 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权限和事项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及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
人指令权人按照本款约定的时间要求以书面方式发出、有委托人指令权人加盖预
留印鉴(且该等印鉴与委托人指令权人于受托人处的预留印鉴一致)的确认指令
即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如委托人指令权人以传真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其传真件
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均不对该记录提出任
何形式的质疑。
   12.3 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特别陈述与保证
   1) 熟知信托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无违规记录,从未受到证券监管管理
部门的处罚。
   2) 委托人指令权人在此承诺:其依据信托文件发出的任何委托人指令,均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因委托人指令权人违反法律法规或
信托文件规定给受托人或/和信托计划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当予以赔
偿。
    3) 委托人指令权人承诺不从事相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 委托人指令权人保证在向受托人发出确认指令的同时,应及时、充分地
通知委托人/受益人其指令的相关内容,并负责做好向相关委托人/受益人的说明
和沟通工作。
                                 信托合同
   十三、 信托财产的估值
   13.1 估值原则
   信托财产净值日常实行每日估值制度,即 T 日计算 T 日收盘后信托财产净值,
T 日为估值基准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的每一个交易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
   信托财产的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复核完成。
   13.2 估值方法
   13.2.1 信托资产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封闭式投资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经全体委托人一致同
意,若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发生停牌情况,受托人有权对所持有的停牌标
的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
进行估值,受托人将在该标的股票复牌后,对其恢复收盘价估值,届时受托人不
再另行向委托人披露。采用“指数估值法”进行估值不影响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
的约定执行风控措施。
    (2)可流通暂未上市的股票: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
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
成本估值。
   (3)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现金类资产每日计提利息,实际到账的款项以银行入账金额为准。
    (5)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信托合同
    (6)场外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净值的,以最近交易
日基金净值估值;
    (7)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允价值以实际持有份额乘以 1.000 计算;
    (8)投资保障基金的估值,根据保障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保障基
金相关协议文件的约定计算;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
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3.2.2 信托财产净值计算时的费用及负债处理
   1) 按信托文件约定应当计提的费用,于计提时计入信托财产;
   2) 因管理信托财产而产生或偿付的债务,于实际发生时增加或减少信托财
产的负债。
   13.3 信托财产净值
   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总值-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计算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
费用、其他负债时,均是指同一日的数值。计算某交易日的上述数值时,是指根
据该交易日证券交易市场收盘后取得的数据所计算的数值,以下同。信托单位净
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13.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3.4.1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3.4.2 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
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13.4.3 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3.5 估值效力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且认可受托人、保管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计算
的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估值结果不作为
信托计划终止时清算与分配信托利益的依据。
                                信托合同
   十四、 信托财产的内部管理
   14.1 管理原则
    14.1.1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
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与受
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4.1.2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
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4.1.3 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
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
人的查询。
    14.1.4 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
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
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十五、 信托财产的保管
    15.1 受托人聘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
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
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具体职责以保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15.2 保管人的职责包括:
    15.2.1 按保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
    15.2.2 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5.2.3 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
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15.2.4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15.2.5 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信托合同
    15.2.6 法律、法规规定及保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6.1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6.1.1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即“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
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费
用包括以下项目(如有):
   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2) 保管人的保管费、金融机构代理收付费;
   3)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4)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
   5) 律师费、审计费、顾问费等中介费用;
   6)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 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
   8) 为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
   9)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6.2 信托费用计提和支付
   16.2.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的年费率为【*%】。
   信托报酬按日计提,每日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日实际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1 元×【*%】÷365。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每满 1 年之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以下统称“信托费
用核算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截至该信托费用核算日已计提未收取的信托报酬
划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如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余额不足支付当期信托报酬的,
则不足部分顺延至足以支付之日支付。信托计划延期的,受托人信托报酬的费率
                                    信托合同
不变。延期期间信托报酬于信托计划实际终止日一次性收取。
   受托人有权延期收取信托报酬。
   受托人指定的收取信托报酬的银行账户为:
   账户名: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372910186800000160
   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南泉城路支行
   受托人有权于信托终止后自已计提未支付信托报酬中的*万元用于向信托计
划法律顾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向受托人划付的信托报
酬相应扣减。
   法律顾问指定的收取法律服务费的银行账号为:
   账户名: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兴业银行济南燕山支行
   账   号:3760 6010 0100 121170
   16.2.2 保管人的保管费
   1)保管费的计提
   保管人按保管协议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的年费率为【*】%。
   保管费按日计提,计算公式为: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当日实际存续的信托单
位总份数×1 元×【*】%÷365。
   2)保管费的支付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每满 1 年之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以下统称“信托费
用核算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截至该信托费用核算日已计提未收取的保管费划
付至保管人指定账户,如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余额不足支付当期保管费的,则不
足部分顺延至足以支付之日支付。信托计划延期的,保管人保管费的费率不变。
延期期间保管费于信托计划实际终止日一次性收取。
   乙方指定收取保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信托合同
   户      名:其他应付款-托管费收入
   开 户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账     号:957150120620091010
    关于保管费的具体计提和支付方式,由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协议详细
规定。
   16.2.3 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托费用亦由信托财产承担,于实际发生时从信托财
产中直接支付,或根据受托人和相关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支付。
   16.3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6.4 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上述信托费用均含
增值税。
   16.5 其他
   除了上述已经明确了具体标准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税费外,受托人在合
理的或市场的价格范围内对外支付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税费,无需再征求委托
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单独披露,但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在受托人办公场所查询。
   十七、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律师事务所均未对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
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17.1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7.1.1 优先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享有优先信托利益;劣后
受益人按其持有的劣后信托单位份数享有劣后信托利益。
    17.1.2 除本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仅以扣除了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
                                   信托合同
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7.1.3 除本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全体优先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未得到
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劣后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7.1.4 受托人仅以货币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以货币形式和/或
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向劣后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7.1.5 受托人仅于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之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向仍持有信托单位的优先受益人实际分配信托利益。
    17.16 本合同项下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以认购风险申明书的记载为准。
   17.2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7.2.1 期间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之日为期间信托利益分配日,受托人以现金形式信托
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如同一顺序各项不能得到足额支付,则按照该顺序各项
应受偿金额的比例进行支付)进行分配:
   1) 支付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
   2) 分配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期间信托利益。
   17.2.2 期间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信托单位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成立每满 12 个月之日(以下统称“定期核算日”),
受托人以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分配优
先信托单位的期间信托利益。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期间信托利益=1 元×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
益率×该份优先信托单位于当期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其中,当期是指自上一定期核算日(含)起至本定期核算日(不含)止的期
间,但第一个当期是指自该份优先信托单位成立日(含)起至本定期核算日(不
含)止的期间,下同。
   17.2.3 期末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到期终止、提前终止日、延期终止日,下同),受托
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如同一顺序各项不能得到足额支付,则按照该
顺序各项应受偿金额的比例进行支付)进行分配:
                                信托合同
   1) 支付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
   2) 分配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期末信托利益;
   3) 分配劣后信托单位的期末信托利益(如未发生劣后权益丧失的情形)。
   17.2.4 期末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均随之终止。受托人按
照如下方法计算期末信托利益: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期末信托利益=1 元×(1+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
年化收益率×优先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已分配
的期间信托利益,实际存续天数是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至该份优先信托
单位注销之日(不含)期间的自然天数,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未出现因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触及权益丧失线导致劣后信
托单位全部注销的情形的,则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以
及全部优先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全部属于劣后信托单位的
期末信托利益(如存在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追加补足义务人有权取回但尚未
退还的追加补足义务人追加的增强资金,应在分配劣后信托单位信托利益之前退
还追加补足义务人追加的增强资金)。
    每份劣后信托单位的预期期末信托利益=【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全部优
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后的剩余可分配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受托人向劣后受益
人退还的增强资金(如有)】÷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计划终止时,如因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触及权益丧失线导致劣后信托单位
全部注销的,则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以及全部优先信
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将全部作为超额信托利益归属于优先受
益人(如存在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追加补足义务人有权取回但还尚未退还的
追加补足义务人追加的增强资金,应在分配劣后信托单位信托利益之前退还追加
补足义务人追加的增强资金)。
    以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分配劣后信托利益时,受托人向劣后受益人发送《信托
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后即视为履行完毕分配该部分非货币形式信托利益的义务,
同时受托人将配合完成相关财产或权利的转移手续;劣后受益人应当及时办理相
应财产或权利的转移手续。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劣后受益人届时未取得或无法接
受受托人向其分配的原状形式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信托合同
   17.3 其他规定
    17.3.1 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之日/信托计划终止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
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余额(以下简称“可分配信托财产”)
不足分配全部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的,且追加补足义务人未按时追加增
强资金/差额补足资金且信托财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时,届时每份优先信托单位
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可分配信托财产/届时的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17.3.2 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期间核算日及信托单位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
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实际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若收益支付日为非工作
日/交易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信托利益计算期间不调整。
    17.3.3 受托人按照本条约定分配完毕某类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受托人于
信托计划终止日注销该类信托单位。全部信托财产分配完毕后,受托人注销本信
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单位。
    本条关于“信托利益”、“预期信托利益”等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
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亦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计划资金不受
损失。信托计划终止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
余额(即“可分配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全部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的,
受托人不保证兑付;受托人仅有义务以实际可分配信托财产为限分配信托利益,
由各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享有相应利益,承担相应损失。
   十八、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18.1 信托计划的终止
    18.1.1 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
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信托计划。
    18.1.2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 24 个月,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信托计划期
限满 24 个月后,经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可延期 12 个月。
    18.1.3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宣布延长信托
计划存续期限外,受托人应向相应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并终止信托计划。
    18.1.4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以决定提前终止信托
计划:
                                   信托合同
    1)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信托计划被撤销;
    4)信托计划存续满 12 个月后,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的;
    5)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信托计划;
    6)法律法规规定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18.1.5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且信托财产专户内现
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分配全部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和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
用的,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信托财产专户
内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分配全部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和支付应付未付信
托费用之日(取实现时间较早者)。
   18.2 信托财产的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制作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信托合
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方式送达受益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送达后 30 日内,受
益人对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
除责任。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18.3 信托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十九、 信托单位的申购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申购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
的申请。
    二十、 信托单位的赎回
   20.1 赎回开放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仅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书面建议设立赎回开放
                                信托合同
日,赎回开放日内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受益人的赎回申请。赎回开放日的具体时
间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20.2 赎回程序
    1、申请时间
    赎回开放日内,受托人办理赎回受理手续。投资者应在信托计划开放日前【10】
个工作日内按受托人指定的方式提交赎回文件。
    2、赎回提交的文件
    (1)必备证件
    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本人的银行
卡或活期存折。
    机构投资者: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原件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填写信托单位《赎回申请书》一份。
    (3)提供其持有的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一份。
    (4)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5)个人投资者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投资者,上述文件需加盖
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0.3 赎回审核及确认
    20.3.1 受益人应于受托人接受赎回申请的期限内将有效赎回文件送达受托人,
有效赎回文件未能按时送达受托人的,受益人的赎回不成功。
    20.3.2 赎回开放日内,受托人办理赎回审核手续, 对收到的赎回文件进行审
核、确认及统计有效信托单位赎回份额。
    当受托人收到的赎回文件及信托计划股票卖出情况符合下述全部要求时,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方为有效,否则,全部投资者的赎回不成功。
                                信托合同
    (1)申请赎回的优先信托份额与劣后信托份额比例为 1:1。
    (2)受托人经确认,在本次赎回开放日前(含该日)变现期卖出标的股票
股数/信托计划锁定期内持有标的股票总股数=申请赎回的优先信托份额/成立日
优先信托份额=申请赎回的劣后信托份额/成立日优先信托份额=Y。
    变现期为上一个赎回日至该赎回日的期间,首个变现期为信托计划标的股票
首个卖出日至首次赎回开放日。
    20.3.3 受益人成功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应于开放日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单
位注销登记。
   20.4 赎回资金的计算和支付
   20.4.1 赎回资金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1)优先信托单位赎回资金=∑优先受益人成功赎回的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
赎回资金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1 元×(1+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优先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已分配的期间信托
利益,实际存续天数是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至开放日(不含)期间的自
然天数。
   (2)劣后赎回资金=∑劣后受益人成功赎回的每份劣后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
    每份劣后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变现期标的股票卖出变现金额(扣除交易、
经纪费用)-本次赎回开放日优先信托单位赎回资金-截至赎回开放日(含该日)
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总额×Y)÷本次劣后受益人成功赎回的劣后信托单位
总份数。
    变现期为上一个赎回日至该赎回日的期间,首个变现期为信托计划标的股票
首个卖出日至首次赎回开放日。
    20.4.2 受托人确认赎回成功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于开放日后
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进行划付。
    20.4.3 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全部或部分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在赎回
资金划付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
   20.5 赎回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
    赎回申请单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赎回申请单中的另一份由受益人持有。
   20.6 暂停赎回
   20.6.1 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导致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巨额赎回,导致赎回资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20.6.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二十一、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1.1 委托人的权利
   21.1.1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1.1.2 委托人有权在受托人营业时间在受托人住所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
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1.1.3 除以上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21.2 委托人的义务
   21.2.1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或支配权人。
   21.2.2 委托人保证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任何合法利益。
   21.2.3 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
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但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1.2.4 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
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21.2.5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
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信托合同
   21.2.6 除上述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人应
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2.1 受托人的权利
   22.1.1 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2.1.2 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
人所负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2.1.4 信托计划成立后,经受益人大会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22.1.5 有权根据信托文件及保管协议的约定变更保管人。
   22.1.6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召集受益人大会。
   22.1.7 除以上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2 受托人的义务
   22.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2.2.2 受托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信托合同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本信
托计划,不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22.2.3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信托文件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22.2.4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
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22.2.5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
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22.2.6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终止后以信托财产
净值为限向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22.2.7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本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
                                信托合同
   22.2.8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
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法律、行政法规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2.2.9 受托人应当依法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
益情况表等文件,并在受托人住所保存,以便委托人、受益人及监管部门查阅。
   22.2.10 除上述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3.1   受益人的权利
   23.1.1 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有权分配信托利益。
   23.1.2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规定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
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
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23.1.3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
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受益人有权在受托人营业时间在受托人住所查
阅与本信托有关的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等文
件。
   23.1.4 受益人有权参加受益人大会会议,并根据自己所持有的信托单位行
使表决权。
   23.1.5 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受益人大会的情况下,代表信托
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23.1.6 除上述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
享有的其他权利。
   23.2   受益人的义务
   23.2.1 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承担有关税费。
   23.2.2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需变更信托利益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
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时相同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23.2.3 因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信托利益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
                                  信托合同
任何损失,受益人承担全部责任。
   23.2.4 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受
托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2.5 除上述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
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十四、     受益人大会
   24.1. 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24.2. 召开事由
   24.2.1. 出现下列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通过受益人大会审
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 更换证券经纪商;
   5)提高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标准;
   6)信托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24.2.2. 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2)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
   24.3. 会议召集方式
   24.3.1.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
选择确定。
   24.3.2.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信托合同
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
单位总份数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受益人依法自行召集受
益人大会的,受托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24.4. 通知
   24.4.1.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4.4.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
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24.5. 召开方式和条件
   24.5.1. 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受益人大会。
   24.5.2. 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60%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信托合同
   2)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单位总份数 60%以上
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24.6. 议事内容和程序
   24.6.1. 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4.6.2. 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24.7. 表决
   24.7.1.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24.7.2. 受益人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信托合同明确规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更换受托人、改
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某类信托单位,应当以特别决议的方
式通过。
   24.7.3. 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24.8.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24.8.1. 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受托人于每次全体受益人大会召开后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全体受益人进行
披露,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信托合同
   二十五、    新受托人的选任
   25.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辞任、
被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
大过错,受益人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或提议解任受托人。
   25.2   变更受托人应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条件:
   25.2.1 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报酬、其他信托费用已经全部结清;
   25.2.2 受益人已经支付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的全部费用;
   25.2.3 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
   25.3   受托人变更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
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原受托人在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25.4   受托人变更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确定。
   二十六、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
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26.1   风险揭示
   信托计划的主要风险来自以下方面:
   26.1.1 法律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投资标的的价值和风险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影
响信托计划收益。
   26.1.2 市场风险
   本信托以标的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股票市场的波动对本信托有重大影响。
由于标的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
                                 信托合同
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波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使标的
股票投资遭受损失。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风险也越大。
   同时金融市场利率平均水平的波动和社会投资平均收益率的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股票价格在较长时期处在调整状态,也将会造成本信托
投资损失。此外,市场风险还包括通货膨胀风险、货币市场交易风险、购买力风
险、经济周期风险等系统风险。
   26.1.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技术的更新、高级专业人才的流动等,都会导致企业盈利能力的变化。
如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达不到预期的经营业绩,或降低可分配
的利润导致投资收益下降,均会对信托财产产生不利的影响。
   26.1.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在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触及止
损线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受托人不能将投资标的迅速变现的风险。
    信托计划成立后,标的股票存在锁定期,在锁定期内当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
权益丧失线时,无法及时处置标的股票,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标的股票存在因资产重组、定向增发、股权激励及上市
公司违规而被特别处理等停牌的可能性,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抛售
标的股票,使得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
   信托财产可能因泰格医药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冻
结等措施,导致信托计划不能按期足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6.1.5 本金损失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
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26.1.6 追加补足义务人的相关风险
   追加补足义务人资产状况发生较大波动,可能影响其增强资金追加义务的履
行。若追加补足义务人未按合同约定追加增强资金,可能对优先及劣后受益人的
信托利益产生较大损失。特别的,在标的股票停牌期间,受托人将以“指数估值
法”对标的股票进行估值,在此期间追加补足义务人仍需承担追加及补足增强资
                                  信托合同
金义务。
   26.1.7 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
   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可能被第三人按
照受托人固有财产处理,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被
强制执行以及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从而对委托
人与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6.1.8 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管理、操作和道德风险
   本信托计划属于泰格医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委托人
基于此一致同意并授权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委员会为委托人指令权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发
送关于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委托人指令(投资指令)。委托人指令权人实际下达
的委托人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如果因委托人指令权人管理能力的不足或操作的失误、以及与其发生利益冲
突的道德风险,导致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下达的委托人指令虽按照信托文件
约定属于有效的委托人指令、但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不完全一致的,受托人仅就委托人指令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
审查并执行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对委托人指令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性不承担审查义务,委托人/受益人如有异议,
应自行与委托人指令权人另行协商或以其他方式解决。
   26.1.9 受托人管理风险
   在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等因
素将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受托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也可能对
信托财产的收益产生影响。
   26.1.10 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本信托存续期限内,保管人、证券经纪商从事信托财产保管业务、证券经纪
业务的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
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也可能发生违反信托计划保管协议的情形;保管
人、证券经纪商的经营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26.1.11 劣后受益人的特别风险
                                信托合同
   劣后受益人比优先受益人承担更大程度的投资风险,出现本信托合同约定的
特定情形时,劣后受益人需追加增强/补足资金。极端情况下,信托财产在分配
优先受益人后可能无剩余可分配财产。若 T 日收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信
托计划财产总值触及或低于权益丧失线的,且追加补足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资
金的,则劣后受益人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
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委托人指令权人/受益人,劣后信托单位全部注销。
因此,劣后受益人可能面临更重大的本金损失风险。特别的,在标的股票停牌期
间,受托人将以“指数估值法”对标的股票进行估值,在此期间如追加补足义务
人未按照合同追加资金的,劣后受益人仍将面临该风险。
   26.1.12 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
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该
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
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除上述已经详细列明的各项风险以外,本信托计划还存在受托人在设立本信
托计划时无法预料、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其他风险。
   26.2   风险承担
   26.2.1 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风险承担
   根据《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须恪尽职守,负有诚
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财
产运用过程中无风险或无损失。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由信托
财产承担。
   26.2.2 受托人的风险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
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十七、   信托单位的登记、处置及非交易过户
   27.1   信托单位的登记
                                 信托合同
   27.1.1 受托人对各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情况分别登记。
   27.1.2 受益人可以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信托单位持有情况。
   27.2   信托单位的处置及非交易过户
   27.2.1 优先受益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优先信托单位,劣后受益人不得转让
其持有的劣后信托单位。
   27.2.2 信托单位依法可以转让给合格投资者,但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
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
拆分转让。
   27.2.3 劣后受益人所持有劣后信托单位份额的处置,适用杭州泰格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市场披露的《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关于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
   27.2.4 办理信托单位转让时,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持有效证件,个人投资
者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投资者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
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携带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受益权转让合同(格
式文本由受托人提供),前往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
业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27.2.5 办理继承、捐赠与司法执行等非交易情形下的过户登记手续需要提
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业务处理程序同上。
   27.2.6 受托人保留对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时请咨询受托人,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八、   信息披露
   28.1   信托计划定期信息披露
   28.1.1 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信托计划的推介
和设立等情况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8.1.2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每周一次向受益人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28.1.3 受托人每月一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并
                                 信托合同
随时应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28.1.4 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
情况表等文件,并与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如有)一起按季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8.1.5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每满一年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信
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等文件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8.1.6 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28.2   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后的 2 个工作
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报告监管机关,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28.2.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8.2.2 信托计划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8.2.3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28.2.4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28.2.5 更换保管人;
   28.2.6 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
托经理发生变动;
   28.2.7 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受托人受到中国银监会或
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受托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受到
行政处罚;
   28.2.8 关联交易事项、收益分配事项、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 0.5%(含)
以上;
   28.2.9 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8.2.10 受托人认为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其他事项。
   28.3   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之一报
                                信托合同
告受益人:
   28.3.1 受托人网址 www.sitic.com.cn 上的“网上信托”中进行披露;
   28.3.2 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8.3.3 电子邮件;
   28.3.4 电话;
   28.3.5 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以信函邮递的,在信函发出之日后第 4 日视为已送达。
   二十九、      违约责任
   29.1   违约责任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下
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
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含信托计划)造成的全部损失。
   29.2   免责
   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
任:
   29.2.1 不可抗力;
   29.2.2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29.2.3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
失等。
   三十、 税收处理
   30.1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30.2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办理。
                                  信托合同
   三十一、   通知
   31.1   地址变更的通知
   委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以委托人在风险申明书中填写的内容为准。委
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30 日内通
知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的,至
迟应在所持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 2 日前通知受托人。
   31.2   信托利益账户变更通知
   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更的,受益人应在同一银行另行开立信托利益账
户,并于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持证明文件至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的
变更确认手续。在所持的信托单位赎回/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信
托利益账户的,至迟应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 2 日前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
确认手续。
   31.2.1 必备证件:
    1)信托合同原件。
    2)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构投资者: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1.2.2 办理手续
    1)从受托人官网 www.sitic.com.cn 下载《信托合同变更、查询、挂失申请表》
一式三联,并全部填写完毕;
    2)提供信托合同原件;
    3)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正反面)、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印件;
    4)提供授权委托书(如有);
                                  信托合同
    5)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一份。
    受益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需按照本条约定将相关材料寄送至受托人财富管
理中心。受托人财富管理中心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济南市解放路 166 号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
(收),邮编,250013;
    联系电话:400-103-3788;
    传真:0531-86566117。
    受益人为个人投资者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受益人为机构投资者的,上
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
权委托书。
   31.3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信托文件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
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情形下有效送达至被通知方:
   31.3.1 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送达;
   31.3.2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或特快专
递发送的,于被通知方签收时送达。
   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对方,
除非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因委托人
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
不承担责任。
   三十二、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32.1   信托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32.2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
                                  信托合同
则应提交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三十三、      保密
    1、双方对于本合同、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以及相互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和信息(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均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
方当事人均不得将保密信息向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
的披露除外:
    (1)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
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
义务;
    (2)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
求;
    (3)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
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4)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的披露。
    2、未经提供保密信息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任意复制、修
改保密信息。
    3、任何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取得的保密信息资料,仅用于本合同所规定的事
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合同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仍应按照本条的规定
承担保密义务。
   三十四、      信托合同的效力
   33.1     信托计划说明书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申明书为准;如果本合
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3.2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
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内的信托合同各方当
                                信托合同
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3.3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
自成功认购信托单位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受益人和信托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信托单位。
   三十五、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
   34.1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
进行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34.2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
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以下无正文]
                              信托合同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机构投资者](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7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济南
                                 信托合同
  山东信托-泰格医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第一部分        风险申明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加入“山东信托-泰格医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在您签署《山东信托-泰格医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
申明书》(以下简称“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山东信托-泰格医药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山东信托-
泰格医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说明书”)及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相关风
险已在信托合同中列示。
   本信托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具体请阅读信托文件的相
关内容),信托计划仅适合于具有较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
格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信托计划的
投资风险。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山东信托-泰格医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特别提示:
   一、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
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
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投资者需就签署及履行信托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四、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
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
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五、投资者对风险申明书的签署,将表明:
   1、您已了解该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且表明您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
的信托文件和备查文件,并愿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
                                   信托合同
资风险。您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其将信托资金/信托财产运用于本信托文
件确定的投资范围,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
   2、受托人已按您的要求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受托人责任的内容予以充
分的解释和说明。
   六、在阅读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时,请特别留意信托合同、信托计划
说明书等信托文件中的解除受托人责任条款、义务条款、信托承担的税赋及费用
条款。
   七、委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联系电话、E-MAIL、通讯地址等。如因委托人未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导致受
托人未能及时通知委托人而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八、委托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
件,同意受信托文件的约束,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所有的信托文件,自愿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
托单位,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以设立本信托,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
风险。(留下空白供客户完整抄录)
                                                          信托合同
                                                 第二部分              认购条款
                                                 性                       国籍                       工作单位类别
                                                 别
                                                 □                      □中国                 □政府机构 □事业
                                   □自然        男                                             单位 □国企 □个体
                                     人                                                         户
           委托人类型
                                                 □                                             □金融机构 □私营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女                                             企业□三资企业□其
                                                                                                他
                                   □法人或其他                                      经营范围
                                   组织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有效期
                                      身份证
                证件类型及号码
                                     营业执照
                (按委托人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进行填写)
                                    税务登记证
                                   其他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
委托人(受益    责人信息(限机构
人)基本信息    填写)
                授权办理业务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
                员信息(限机构填
                写)
                控股股东或实际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                     有效期
                控制人信息(限机                            营业执照
                构填写)                                     身份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名称
                                   固定电                                  移动电话
                    联系电话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名称
信托利益分
                    开户银行
  配账户
                 银行账号/卡号
       认购信托产品名称
认购信托单位类别(请在您的选项                     类别                          认购资金金额        年化预期收益率
处划“√”)                                     □优先级                                                 5.1%
                                                 □劣后级
    认购信托单位数量(份)
                                   (大写)人民币
           认购资金金额
                                   (小写)¥
      认购资金的支付方式           □支票        □划款      □其他
                                   □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受托人网址 www.sitic.com.cn 上的“网上信托”中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方式
                                   □电子邮件
                                   □信函
                                                  信托合同
      委托人是否愿意接受受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发送的产品信息及通知短信             □是       □否
承诺及说明:委托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认可承诺包括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在内的全部内容。委托人
保证真实、准确、详尽、有效的提供本表信息,因信息不准确而产生的任何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信托合同
   「本页为《山东信托-泰格医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
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之签署页」
    申明人及受托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
    (机构投资者)(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个人投资者)(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7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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