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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单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2

当事人:

单宇,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亮马桥西路6号院2号楼二单元1902,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单宇作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22日,单宇因质押违约被第一创业证券以集中竞价方式处置796.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97%,累计交易金额为3,180.15万元。单宇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单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单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单宇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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