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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2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展树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于建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公司新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此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展树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展树华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聘任于建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于建华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展树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于建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关于公司新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展树华先生、于建华先生的薪酬方案是根据职位、责任、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上人员的薪酬方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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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有智李清王春青

2019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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