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 我们作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 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 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进一步 保障和提升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符国群、顾纯、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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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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