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及减值补偿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有关规定及公司与常州市建金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华日升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万载率然基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签署的《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公司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履行了减值测试程序;通过测试,公司得出以下结论:标的公司股东权益价值于2018年12月31日未发生减值。
上述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反映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结论。公司编制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4834号)。
根据上述《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结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交易对方无需对本公司进行标的资产减值补偿。
独立董事
庄松林 施 平 王庆康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