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 2018-053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华灿光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已经完成和谐芯光
(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股权交割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对应新增股份的登记、上市相关工作。重组交易对方 New Sure Limited
(以下简称“NSL”)、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和谐芯光”)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
补偿、股份锁定期、避免同业竞争、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承诺。
上述承诺已被《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引用,上述交易对方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在报告书中引用的相关承诺内容无异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
重组涉及的主要承诺如下: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华灿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报告书中的
全体董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华灿光电 事、监事
任。
全体董事、 及高级
1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
监事、高级 管理人
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管理人员 员承诺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
函
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华灿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报告书中涉及相关资产的数据经过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
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因违
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3、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
华灿光电、
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
华灿光电 关于未
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
全体董事、 受处罚、
2 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监事、高级 调查的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管理人员 承诺函
形。
4、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
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一、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关于填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补回报 二、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
华灿光电
措施能 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
全体董事、
3 够得到 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严格接受公司监督
高级管理
切实履 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人员
行的承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诺函 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五、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
权)。
六、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
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
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七、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
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补偿责任。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行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2、本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
关于公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司符合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非公开
(4)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
4 华灿光电 发行股
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票条件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的承诺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
函
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
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3、本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
情况基本一致;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
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华灿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电股份 面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有限公 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
5 华灿光电 司关于 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
独立性 之间继续保持独立,与标的资产原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也不
的承诺 会产生独立性问题,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函 相关规定。
关于股 鉴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和谐
份锁定 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光电”)的全
6 NSL
限售承 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和谐光电股份,本公司承诺:
诺函 1、本公司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2、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
本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限
售期承诺函。
鉴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和谐
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光电”)的全
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和谐光电股份,本合伙企业承诺:
关于股 1、本合伙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所认购的上市公
份锁定 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
7 和谐芯光
限售承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诺函 执行。
2、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
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
的限售期承诺函。
1、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在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华
灿光电股份期间及之后两年,本企业/本公司及其控制的或可
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
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
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
任何与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届时正在从事或可预见即将从
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
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华灿光电及其控股
交易对 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
方关于 体;
和谐芯光、 避免同 2、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如本企业/本公司及其控制的或可施
8
NSL 业竞争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
的承诺 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
函 企业/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
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
3、本企业/本公司保证绝不利用对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的了
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华灿光电及
其控股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本企业/本公司保证将赔偿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因本企业
/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本承诺函对本企业/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本公司愿
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减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下属全资、
和谐芯光、 少和规 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
9
NSL 范关联 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
交易的 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承诺函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本公司/本企业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
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
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上述承诺自华灿光电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获得核准之日起具有
法律效力,对本公司/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公司/本企业
不再拥有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当日失效。
最近五年内,本交易对方及本交易对方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
在以下情形:
1、受过与中国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
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或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2、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于未
关立案侦查。
受到处
和谐芯光、 3、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
10 罚、调查
NSL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的承诺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函
意见等情况。
4、除上述三项外,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交易对方及本交易对方的主要
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案件。
一、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已向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
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
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有关本次重组的
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等),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关于所
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
提供信
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
息真实
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和谐芯光、 性、准确
11 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NSL 性和完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整性的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
声明与
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承诺
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有权
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
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
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
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本承诺函自签署日之日起生效,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一、本公司/本企业对和谐光电的现金出资均为真实出资行为,
且出资资金均为本公司自筹资金。
二、本公司/本企业因出资而持有和谐光电股权,本公司/本企
业持有的和谐光电股权归本公司/本企业所有;不存在通过协
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持有和谐光电的情形,所持
有的和谐光电股权不涉及任何争议、仲裁或诉讼;不存在质
押以及因任何担保、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而限制股东权利
关于对 行使之情形。
和谐芯 三、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如因本公司/本企业出售和谐光电股
光(义 权,本公司/本企业股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应
乌)光电 所得税税款,本公司/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
和谐芯光、
12 科技有 务主管机关的要求,敦促本公司/本企业股东依法及时足额缴
NSL
限公司 纳相应的所得税税款。
出资和 四、在本公司/本企业与华灿光电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生效并
持股的 执行完毕之前,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不就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和
承诺函 谐光电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保证和谐
光电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和谐光电不进行与正常生
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
务之行为,保证和谐光电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行
为。如确有需要,承诺人须经华灿光电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本公司/本企
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
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和谐
关于认
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光电“)的全
购上市
和谐芯光、 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和谐光电股份,本公司/合伙企业
13 公司股
NSL 承诺:
份的承
一、本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诺函
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1、 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
益;
2、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3、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4、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司/合伙企业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本公司/合伙企业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
解散的情形,拥有与华灿光电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和履行该等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四、除非事先得到华灿光电的书面同意,本公司/合伙企业保
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五、本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六、本公司/合伙企业、本公司/合伙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公司/合伙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在本次交易获得华灿光电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除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未予以
核准,华灿光电发行股份购买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和谐芯光的
股权之交易为不可撤销事项。
本公司/合伙企业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关于不 并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本公司/合伙企业现作出如下不可撤
存在内 销的承诺与保证:
和谐芯光、
14 幕交易 本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
NSL
的承诺 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合伙企业若违反
函 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华灿光电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
失。特此承诺。
1、本公司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自该本次重组过户之日起 12
持有上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Jingtian I, 市公司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5 Jingtian II 股份的 2、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
及 KAI LE 锁定期 本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限
安排 售期承诺函。
3、若本次重组未能实施,则本承诺函自本次重组未能实施之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日起失效。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相关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无
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公司将持续督促各方严格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事宜,并根据
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