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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股票简称:华灿光电                      股票代码:300323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四月
华灿光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
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
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
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华灿光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
                                                             目 录
公司声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6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 12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 13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16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
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 16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20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20
      四、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
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22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22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31
      七、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意见 ..................................................................................... 32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 33
华灿光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
                                         释 义
一、一般术语
上市公司                   指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和谐光电、标的公司         指     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和谐芯光                   指     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MEMSIC、目标公司、
                           指     MEMSIC,Inc.,美新半导体的母公司
美国美新
美新半导体、无锡美新       指     美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目标资产                   指     MEMSIC 的 100%股权
NSL、New Sure              指     New Sure Limited
TFL                        指     Total Force Limited
PTL                        指     Pilot Team Limited
光控浦益                   指     上海光控浦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爱奇光控                   指     爱奇光控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首誉光控                   指     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MZ                         指     MZ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MX                         指     MX Advanc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美新微纳传感系统有限公司,是原 MEMSIC 重组前从事
美新微纳                   指
                                  系统集成业务的公司
Aceinna                    指     Aceinna, Inc,美新微纳在境外设立的公司
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
                           指     和谐芯光、NSL
买资产交易对方
交易各方                   指     和谐芯光、NSL、上市公司、周福云
                                  IDG-ACCEL CHINA CAPITAL II L.P.,
                                  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LC,
                                  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
IDG 美元基金               指     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
                                  IDG-ACCEL CHINA GROWTH FUND II L.P.,
                                  IDG-ACCEL CHINA INVESTORS II L.P.,
                                  IDG-ACCEL CHINA CAPITAL II INVESTORS II L.P.
华灿光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
                                 TFL 收购目标资产所支付的价格/上市公司收购标的资产
交易价格                  指
                                 所支付的价格
                                 标的资产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
股权交割日                指
                                 之日
定价基准日                指     华灿光电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会议相关决议公告之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过渡期                    指     本次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本报告书                  指
                                 资金暨关联交易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华灿光电与和谐芯光、NSL 签署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
                          指
议》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华灿光电与和谐芯光、NSL 签署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
《业绩补偿协议》          指
                                 司业绩补偿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华灿光电与和谐芯光、NSL 签署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
                          指
议之补充协议(一)》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             华灿光电与和谐芯光、NSL 签署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
                          指
协议(一)》                     司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华灿光电与和谐芯光、NSL 签署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
                          指
议之补充协议(二)》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             华灿光电与和谐芯光、NSL 签署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
                          指
协议(二》                       司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             华灿光电与和谐芯光、NSL 签署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
                          指
协议(三》                       司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由 MZ、TFL、PTL 与 IDG 美元基金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股权转让协议》          指
                                 议》
《合伙合同》              指     和谐芯光之合伙合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2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
《重组管理办法》          指
                                 过,根据 2016 年 9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创业板发行管理办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法》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
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 /      指
                                 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
《适用意见》
《公司章程》              指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5 年 7 月)》
华灿光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合证券
国浩律师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中通诚                    指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安永                      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报告期/最近两年一期       指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 1-9 月
二、专业术语
                                 MEMS 即 Micro-Electro-Mechanical System,它是以微电
                                 子、微机械及材料科学为基础,研究、设计、制造具有特
MEMS                      指
                                 定功能的微型装置,包括微结构器件、微传感器、微执行
                                 器和微系统等。
华灿光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和作价
     华灿光电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向 NSL、和谐芯光购买其持有的标的
公司和谐光电 100%股权,同时华灿光电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以询价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为 6.95 元/股,公
司 2017 年 5 月 17 日实施了 2016 年度分红,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价格相应调整为 6.9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7 亿元
(2017 年 12 月 10 日,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将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由不超
过 2 亿元改为不超过 1.87 亿元)。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实施。
     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171,923.14 万元,标
的公司和谐光电本身无实际经营业务,主要资产为通过其香港子公司持有的目标
公司 MEMSIC 的 100%股权。
     中通诚资产评估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为补充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和谐光
电 100%股权进行了补充评估。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对和谐光电 100%股权出具
的中通评报字【2018】12007 号《资产评估报告》,和谐光电 100%股权在补充评
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169,496.27 万元。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作价仍参考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参考上述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评估值,本次交易的交易
金额为 16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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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价格
       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6.95 元/股,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该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获得 2017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
司现有总股本 835,684,0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人民币
现金。截至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已经实施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因此经除息调整
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6.90 元/股。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交易对价为 165,000 万元,发行股份价格为
6.95 元/股,公司 2017 年 5 月 17 日实施了 2016 年度分红,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价格相应调整为 6.90 元/股,根据上述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发行价格计算,并经除息调整后,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
共计发行股份 239,130,434 股,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获得的股份数量(股)            占本次发股数的比例
    1 和谐芯光                                    182,313,043                       76.24%
    2 NSL                                          56,817,391                       23.76%
            合计                                  239,130,434                     100.00%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股份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计划在本次资产重组的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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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5 名,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7 亿元(2017 年 12 月 10 日,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将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由不超过 2 亿元改为不超过 1.87
亿元),不超过公司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 100%,但不
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
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询
价: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或不低于
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做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全部用于标的公司募投项目,涉及高精度单芯片陀螺仪项
目和非制冷红外成像传感器项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
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四)股份锁定期
     NSL、和谐芯光承诺: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锁定期安排如下: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交易对方及配套募集资金交易对方取得的因华灿光电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计入本次认购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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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业绩承诺和补偿
     1、业绩承诺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和谐芯光、NSL 承诺:若本次交易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和谐光电
2017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9,254.23 万元(约合美元 1,378 万元,按美元
对人民币汇率 6.7157 测算)、2017 年和 2018 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0,416.40
万人民币(约合美元 3,040.1 万元,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 6.7157 测算)、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33,756.47 万人民币(约合 5,026.5 万美元,
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 6.7157 测算)。以上所称净利润为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以税后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标的公司 2017 年净利
润是指假设在 2017 年 1 月 1 日标的公司已经完成对目标公司 MEMSIC 的收购且
美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已将美新微纳传感系统有限公司转让完成的前提下,
标的公司 2017 年模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利润。各方进一步同意对于本次交易所
涉及的相关募投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在未来盈利承诺年限内,以标的公司扣除相
关募投项目产生的损益对标的公司拟承诺净利润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
     若本次交易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施完毕,则业
绩承诺期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的 2018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1,162.17 万元(约合美元 1,662.1 万元,按美元对人
民币汇率 6.7157 测算)、2018 年和 2019 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4,502.24
万元(约合美元 3,648.5 万元,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 6.7157 测算)、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42,234.64 万元(约合 6,288.94 万美元,
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 6.7157 测算)。以上所称净利润为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以税后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各方进一步同意对于本
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募投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在未来盈利承诺年限内,以标的公
司扣除相关募投项目产生的损益对标的公司拟承诺净利润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
     以上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6.7157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时点,也即2016年10月14日的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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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价。
     2、承诺期内实际利润的确定
     上市公司拟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期内每一个承诺
年度结束后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项目将进行单独核算,本审核意见剔除该项目的影响),该
专项审核意见应当与华灿光电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以确定在上述承诺
期内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3、业绩补偿的方式
     如果在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内,标的公司当年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交易对
方承诺的净利润,则和谐光电、NSL 应以其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就未实现的净
利润差额部分按如下公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年期末累积预测承诺净利润-截至当年期末累
积实现净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度的预测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各自认购股份
数-已补偿股份数。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时,如果各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小于 0 时,
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如果业绩承诺期间内华灿光电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和谐芯光、
NSL 持有的华灿光电股份数发生变化,则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调整为: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华灿光电在承诺年度有现金分红的,和谐芯光、NSL 应将按前述公式计
算的当年度应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当年度在承诺年度内取得的分红收益在扣除已
支付税负后的剩余分红收益无偿退还华灿光电。
     和谐芯光、NSL 同意,如果持有的华灿光电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
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或者由于其对华灿光电股份进行处分,而导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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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约定的补偿义务的,和谐芯光、NSL 应就股份不
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
行价格。
     如和谐芯光、NSL 持有的华灿光电股份数量因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
等除权行为导致变化的,则上述公式中的“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
行调整。
     和谐芯光、NSL 补偿上限为和谐系芯光、NSL 在本次重组所获得的交易总
对价(如果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进行送股、配股、转增导致的和谐芯光、NSL
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补偿的上限相应调整)。
     4、减值测试及补偿
     业绩承诺期结束时,华灿光电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
的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即使用与本次交易资产评估相
同的方法,对标的公司股权进行评估,确认相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是否
存在减值损失。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
偿金额(如有),则和谐芯光、NSL 应给予华灿光电另行补偿。标的资产期末减
值额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承诺年度期
限内标的资产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具体另行补偿按以下
公式计算确定:
     另行补偿股份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交易对
方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交易对方已补偿现金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和谐芯光和 NSL 根据其本次重组前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比例分担上述另行补
偿股份义务。
     如果和谐芯光、NSL 持有的华灿光电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
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或者由于其对华灿光电股份进行处分,而导致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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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约定的另行补偿义务的,和谐芯光、NSL 应就股份不足
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应另行补偿的现金金额=(应另行补偿股份数-已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价格。
     若华灿光电在承诺年度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另行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
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另行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若华灿
光电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和谐芯光、NSL 应将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另
行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在扣除已支付税负后的剩余分红收益无偿退还华
灿光电。
     5、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条款独立于前次交易业绩承诺条款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无约定
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协议与前次交易相关协议中的业绩补偿条款相关,因此本次交
易业绩承诺的条款独立于前次交易业绩承诺条款,如前次交易业绩承诺方 PTL
和 IDG 美元基金未履行承诺,不影响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履行的情况。
     6、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针对前次交易业绩奖励进行约定,上
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相关程序,前次交易业绩奖励条款是否影响本次交易作价
     根据华灿光电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在本协
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内,和谐光电当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高于交易对方承诺的
净利润,则华灿光电应促使 TFL 按照前次交易协议约定执行超额业绩奖励条款。
《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已通过华灿光电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TFL 将成为华灿光电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对于标的资产
管理层的超额业绩奖励将根据其在前次交易的相关约定执行,华灿光电在本次重
组交易中不再重复对标的资产的管理层进行超额业绩奖励,因此前次交易业绩奖
励条款不会对本次交易作价产生影响。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总股本为 842,291,534 股,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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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1,081,421,968 股。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
下,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之前                 本次交易完成后
            股东名称                                 持股比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例
Jing Tian Capital I, Limited          113,400,000     13.46%        113,400,000       10.49%
Jing Tian Capital II, Limited           9,264,375      1.10%          9,264,375        0.86%
KAI LE                                 36,423,639      4.32%         36,423,639        3.37%
NSL                                              0     0.00%         56,817,391        5.25%
和谐芯光                                         0     0.00%        182,313,043       16.86%
上海灿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1,756,250     12.08%        101,756,250        9.41%
义乌天福华能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28,856,250      3.43%         28,856,250        2.67%
周福云                                  9,848,034      1.17%          9,848,034        0.91%
浙江华迅投资有限公司                   92,139,625     10.94%         92,139,625        8.52%
上海虎铂                               56,053,812      6.65%         56,053,812        5.18%
吴康及其一致行动人                     56,995,847      6.77%         56,995,847        5.27%
其他股东                              337,553,702     40.08%        337,553,702       31.21%
总股数                                842,291,534    100.00%      1,081,421,968     100.00%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得以快速进入前景广阔的 MEMS 传感器领域。
MEMS 传感器领域作为半导体产业链中的一个细分行业,在航空、航天、汽车、
生物医学、环境监控、军事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消费电子中都有着十分广
阔的应用前景,随着智能化时代来临,消费电子、医疗电子、物联网的快速发展
有望带动 MEMS 进入新一轮快速成长期。
      在 MEMS 行业中,MEMSIC 等行业制造企业已经在设计研发、产品量产、
封装测试、客户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先发优势,获得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
高度认可,并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技术研发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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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开发失败风险、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等,上述风险均会对上市公司的 MEMS
传感器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与此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 MEMSIC 将会在组织结构、管理
模式等方面进行整合,具体整合效果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整合过程中,双方
在企业治理结构、企业文化、财务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调整可能造成整合期内双方
的业务发展产生短期波动。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和谐芯光、NSL 持有的和谐
光电股权,从而实现收购目标公司 MEMSIC 的目的,有利于上市公司抓住我国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历史机遇拓展业务体系,并借助 MEMS 传感器业务实现在
消费电子市场领域、工业应用领域的布局,增强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提高上市
公司的盈利能力。
     MEMSIC 是中国大陆少数能够采用标准 CMOS 工艺实现 MEMS 大规模量产
的公司之一。MEMSIC 采用标准 CMOS 集成电路工艺单芯片集成 MEMS 和 ASIC
电路,在晶圆级结合 MEMS 结构和 CMOS 的标准化工艺,可使用现成的设备
与可兼容于 CMOS 制程的制造流程,制备出体积小、重量轻、低成本、可批量
生产的传感器,应用领域涉及电子消费、汽车电子、工业控制等。
     本次交易使得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了集成电路产业中的业务领域,帮助上市
公司实现相关多元化外延式发展,上市公司将获得国际领先的 MEMS 研发量产
能力,MEMS 产品工艺开发及销售将成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部分,同时
加强上市公司在消费电子以及汽车电子等领域战略布局。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客户资源形成互补,可以通过多元化产品结构增强风险
抵御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领先的技术能
力,在未来几年内的增长潜力较大,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在技
术、管理、财务等方面将产生一定的协同效应,从而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未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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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盈利能力,提高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净利润规模,为上市公司全体
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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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
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
     1、2016 年 10 月 12 日,NSL 董事会作出关于批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方式收购和谐光电的决议;
     2、2016 年 10 月 12 日,和谐芯光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关于批准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和谐光电的决议;
     3、2016 年 10 月 14 日,和谐光电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和谐芯光
及 NSL 将其合计持有的和谐光电的 100%股权转让予上市公司;
     4、2016 年 10 月 14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日,上
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
协议》;与和谐芯光、周福云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5、2017 年 1 月 6 日,NSL 董事会作出关于同意与 NSL 与上市公司签署相
关协议的决议;
     6、2017 年 1 月 6 日,和谐芯光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关于同意和谐芯光与上市
公司签署相关协议的决议;
     7、2017 年 1 月 6 日,和谐光电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和谐芯光及
NSL 与上市公司签署相关协议;
     8、2017 年 1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签订本次资产重组相关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
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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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017 年 4 月 13 日,NSL 董事会作出关于同意与 NSL 与上市公司签署相
关协议的决议;
     10、2017 年 4 月 13 日,和谐芯光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关于同意和谐芯光与上
市公司签署相关协议的决议;
     11、2017 年 4 月 13 日,和谐光电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和谐芯光
及 NSL 与上市公司签署相关协议;
     12、2017 年 4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签订本次资产重组相关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及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
整的议案,同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业绩承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与和谐芯光、周福云签署了《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
     13、2017 年 5 月 9 日,上市公司收到通知,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标的公司股
权间接收购 MEMSIC 的 100%股权的交易通过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
审查;
     14、2017 年 5 月 10 日,和谐光电通过香港子公司收购 MEMSIC 的前次交
易完成交割;
     15、2017 年 5 月 20 日,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16、2017 年 5 月 25 日,和谐芯光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私募股权基金的
备案;
     17、2017 年 5 月 31 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18、2017 年 12 月 10 日,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将本次交易配套
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2 亿元改为不超过 1.87 亿元;
     19、2017 年 12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并与交易对方签署了《业
绩承诺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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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8 年 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21、截至报告书签署日,华灿光电已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就 NSL
参与本次重组交易完成正式变更备案手续。
       此外,标的公司和谐光电对于目标公司 MEMSIC 的收购(以下简称“前次交
易”)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16 年 8 月 30 日,浙江省发改委出具关于和谐光电通过香港子公司收
购 MEMSIC 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00001608304300753335);
       2、2016 年 9 月 19 日,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和谐光电收购 MEMSIC 出具《企
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300201600670 号);
     3、2016 年 10 月 12 日,和谐光电召开董事会,决议通过和谐光电拟通过香
港子公司 TFL 收购 MEMSIC 的 100%股权的事项;
       4、2016 年 10 月 12 日,MZ 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关于批准和谐光电通过香港
子公司 TFL 收购 MEMSIC 的 100%股权的决议;
       5、2016 年 10 月 12 日,TFL 召开董事会,决议通过对 MEMSIC 的收购事
项;
       6、2016 年 10 月 13 日,标的公司和谐光电的全资子公司 TFL 与 MEMSIC
的股东 MZ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MZ”)及 IDG 美元基金、PTL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现金的方式收购 MEMSIC 的 100%的股权;
       7、和谐光电已分别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10 月 31 日、11 月 2 日、11 月 7
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办理相应跨境汇款,完成资金出境;
       8、TFL、MZ 于 2017 年 1 月 5 日签署了关于前次交易的备忘录,对业绩承
诺期内目标公司 MEMSIC 和目标公司子公司美新半导体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做了修订;
       9、TFL 与 MZ、IDG 美元基金、PTL 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以全面取代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及《备忘录》相关内容,以资共同
华灿光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遵守;
     10、2017 年 5 月 9 日,上市公司收到通知,MEMSIC 的股权收购交易通过
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
     11、2017 年 5 月 10 日,和谐光电通过 TFL 收购 MEMSIC 的 100%股权完成
交割。
     (二)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的办理状况
     1、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截止 2018 年 3 月 27 日,和谐光电 100%股权均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018 年 4 月 4 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18]第 2-00007 号《验资报
告》,经其审验认为:截至 2018 年 4 月 4 日止,华灿光电已向和谐芯光、NSL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合计 239,130,434 股,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239,130,434.00 元,
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410,869,566.00 元。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和谐光电 100%的股
权过户事宜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变更后,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842,291,534.00 元,截至 2018 年 4 月 4 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
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1,081,421,968.00 元。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和谐光电 100%股权,因此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问题。本次交易的前次交易中,MEMSIC 的股权转让交易总对价包括由 TFL 承
继美新微纳对美新半导体的债务,已经获得了美新半导体的同意。
     2、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已为交易对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 239,130,434 股 A 股股份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
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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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相关
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标的资产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
目标等)存在差异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
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协议并未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是否
有意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仅约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张
蕾(MEMSIC 的 CEO、美新半导体总经理)可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担任上市公司
的副总裁”。本次交易实施也不以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向本公司派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前提。
     自 2017 年 5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交易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况如下:
     1、董事会换届
     2017 年 5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交易之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周福云、
刘榕、边迪斐、陈海辉、俞信华、吴龙驹、叶志镇、徐科、韩洪灵。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 2017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
四次会议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周福云、
俞信华、刘榕、吴龙驹、吴玲、徐科、韩洪灵共 7 人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其中吴玲、徐科、韩洪灵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审议通过。
     因任期届满,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边迪斐、陈海辉以及独立董事叶志镇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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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俞信华、周福云、刘榕、吴龙驹、
吴玲、徐科、韩洪灵。
     2、高管人员更换
     2017 年 5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交易之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
为刘榕(总裁)、边迪斐(副总裁)、王江波(副总裁)、王力明(副总裁)、吴龙
驹(副总裁)、韩继东(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等 6 人。
     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韩继东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韩继东先生因身体健康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的职务,辞任后在公司担任项目总监。韩继东先生辞去财务
总监的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新
的董事会秘书,在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暂由公司董事长俞信华先生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聘
任蒋瑞翔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刘榕(总裁)、王江波(副总
裁)、王力明(副总裁)、吴龙驹(副总裁)、蒋瑞翔(财务总监)、俞信华(代董
事会秘书)。
     3、监事会
     自 2017 年 5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交易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市公
司监事人员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监事会成员为李琼、杨忠东、童惠芬。
     未来,如果公司拟对对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调整,将基于自
身发展战略、业务板块布局及公司治理和经营需要,严格按《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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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至业绩承诺期满,标的公司的董事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华灿光电有权委派
2 名董事,和谐芯光与 NSL 共同委派 1 名董事,董事长由标的公司董事会选举
产生。目标公司、美新半导体的董事会均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华灿光电有权委
派 2 名董事,MEMSIC 管理团队有权委派 1 名董事,董事长分别由目标公司、
美新半导体董事会选举产生。张蕾担任目标公司的 CEO、美新半导体的总经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至业绩承诺期满,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由华灿光
电委派。
     2018 年 4 月 2 日,华灿光电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备忘录》,约定本次交易完
成后至业绩承诺期满,标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名,由俞信华担任。
目标公司、美新半导体董事会均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华灿光电委派俞信华、刘
榕担任,MEMSIC 管理团队委派 Patricia Niu 担任目标公司董事,委派刘海东担
任美新半导体董事。
     截至 2018 年 3 月 27 日,标的公司已在工商部门完成登记,其执行董事变更
为俞信华,监事变更为华灿光电委派的连成杰。
      四、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的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2016 年 10 月 14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和谐芯光、NSL 签署了附生效条
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并于后续签署了相关协议的
补充协议。目前上述协议已经生效。根据协议约定,交易对方一致同意在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正式书面批复为准)之日起 6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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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将标的资产过户至华灿光电名下,交易对方应协助华灿光电办理相应的
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交易对方一致同意在标的资产过户至华灿光电名下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协议项下华灿光电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事宜。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交易对方已完成标的公司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标
的公司 100%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2018 年 4 月 4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18]第 2-00007 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华灿光电已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 239,130,434 股 A 股股份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
公司的股东名册。
     交易对方未出现其他违反协议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的执行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华灿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报告书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全体董
                                任。
      华灿光电     事、监事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
      全体董事、 及高级
 1                              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监事、高级   管理人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
      管理人员     员承诺
                                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华灿光
                   函
                                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报告书中涉及相关资产的数据经过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
                                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华灿光电、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关于未
      华灿光电                  理人员承诺如下:
                   受处罚、
 2    全体董事、                1、本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调查的
      监事、高级                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
                   承诺函
      管理人员                  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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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因违
                             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3、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
                             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
                             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
                             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4、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
                             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一、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
                             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
                   关于填
                             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严格接受公司监督
                   补回报
      华灿光电               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措施能
      全体董事、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3                 够得到
      高级管理               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
                   切实履
      人员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
                   行的承
                             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诺函
                             四、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五、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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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权)。
                              六、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
                              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
                              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七、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
                              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补偿责任。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行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2、本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关于公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司符合       (4)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
                 非公开       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4    华灿光电   发行股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票条件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
                 的承诺       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
                 函           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3、本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
                              情况基本一致;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
华灿光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
                              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华灿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电股份       面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有限公       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
 5    华灿光电   司关于       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
                 独立性       之间继续保持独立,与标的资产原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也不
                 的承诺       会产生独立性问题,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函           相关规定。
                              鉴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和谐
                 关于股
                              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光电”)的全
                 份锁定
 6    NSL                     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和谐光电股份,本公司承诺:
                 限售承
                              1、本公司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
                 诺函
                              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
华灿光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2、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
                                本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限
                                售期承诺函。
                                鉴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和谐
                                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光电”)的全
                                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和谐光电股份,本合伙企业承诺:
                   关于股       1、本合伙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所认购的上市公
                   份锁定       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
 7    和谐芯光
                   限售承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诺函         执行。
                                2、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
                                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
                                的限售期承诺函。
                                1、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在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华
                                灿光电股份期间及之后两年,本企业/本公司及其控制的或可
                                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
                                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
                                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
                                任何与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届时正在从事或可预见即将从
                                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
                                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华灿光电及其控股
                   交易对       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
                   方关于       体;
      和谐芯光、 避免同         2、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如本企业/本公司及其控制的或可施
 8
      NSL          业竞争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
                   的承诺       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
                   函           企业/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
                                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
                                3、本企业/本公司保证绝不利用对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的了
                                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华灿光电及
                                其控股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本企业/本公司保证将赔偿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因本企业
                                /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本承诺函对本企业/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本公司愿
                                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减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下属全资、
      和谐芯光、
 9                 少和规       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
      NSL
                   范关联       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
华灿光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交易的       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
                   承诺函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本公司/本企业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
                                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
                                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上述承诺自华灿光电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获得核准之日起具有
                                法律效力,对本公司/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公司/本企业
                                不再拥有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当日失效。
                                最近五年内,本交易对方及本交易对方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
                                在以下情形:
                                     1、受过与中国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
                                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或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2、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于未
                                关立案侦查。
                   受到处
      和谐芯光、                     3、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
10                 罚、调查
      NSL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的承诺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函
                                意见等情况。
                                     4、除上述三项外,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交易对方及本交易对方的主要
                                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案件。
                                一、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已向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
                                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
                                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有关本次重组的
                   关于所       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提供信       口头证言等),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息真实       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
      和谐芯光、 性、准确       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
11
      NSL          性和完       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整性的       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声明与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
华灿光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有权
                              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
                              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
                              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
                              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本承诺函自签署日之日起生效,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一、本公司/本企业对和谐光电的现金出资均为真实出资行为,
                              且出资资金均为本公司自筹资金。
                              二、本公司/本企业因出资而持有和谐光电股权,本公司/本企
                              业持有的和谐光电股权归本公司/本企业所有;不存在通过协
                              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持有和谐光电的情形,所持
                              有的和谐光电股权不涉及任何争议、仲裁或诉讼;不存在质
                              押以及因任何担保、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而限制股东权利
                   关于对     行使之情形。
                   和谐芯     三、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如因本公司/本企业出售和谐光电股
                   光(义     权,本公司/本企业股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应
                   乌)光电   所得税税款,本公司/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
      和谐芯光、
12                 科技有     务主管机关的要求,敦促本公司/本企业股东依法及时足额缴
      NSL
                   限公司     纳相应的所得税税款。
                   出资和     四、在本公司/本企业与华灿光电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生效并
                   持股的     执行完毕之前,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不就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和
                   承诺函     谐光电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保证和谐
                              光电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和谐光电不进行与正常生
                              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
                              务之行为,保证和谐光电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行
                              为。如确有需要,承诺人须经华灿光电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本公司/本企
                              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
                              承担法律责任。
华灿光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鉴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和谐
                                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光电“)的全
                                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和谐光电股份,本公司/合伙企业
                                承诺:
                                一、本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 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
                                益;
                                2、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3、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4、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司/合伙企业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关于认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购上市
      和谐芯光、                三、本公司/合伙企业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并有效存
13                 公司股
      NSL                       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
                   份的承
                                解散的情形,拥有与华灿光电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诺函
                                和履行该等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四、除非事先得到华灿光电的书面同意,本公司/合伙企业保
                                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五、本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六、本公司/合伙企业、本公司/合伙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公司/合伙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在本次交易获得华灿光电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除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未予以
                                核准,华灿光电发行股份购买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和谐芯光的
                                股权之交易为不可撤销事项。
                                本公司/合伙企业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关于不
                                并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本公司/合伙企业现作出如下不可撤
                   存在内
      和谐芯光、                销的承诺与保证:
14                 幕交易
      NSL                       本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
                   的承诺
                                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合伙企业若违反
                   函
                                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华灿光电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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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名
      承诺主体                                        主要承诺内容
号                    称
                              失。特此承诺。
                              1、本公司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自该本次重组过户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持有上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Jingtian I, 市公司
                              2、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
15    Jingtian II   股份的
                              本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限
      及 KAI LE     锁定期
                              售期承诺函。
                    安排
                              3、若本次重组未能实施,则本承诺函自本次重组未能实施之
                              日起失效。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
情形。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交易涉及的后续程序
     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事宜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
上市手续,同时需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并需要在证监会核准的期限内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事宜。
     (二)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
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
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华灿光电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87 亿元,
华灿光电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
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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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认为:
     1、华灿光电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已完成
过户、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的
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其待实施的后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
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的风险。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灿光电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
条件,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华灿光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获得交易各方内部权力机构、主管商务部门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效批准、备案;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相关权益已归发行人所
有;就本次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申请手续,新增股份将于登记到账后正式列入公司
股东名册;发行人尚需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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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公司已为交易对方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登记手续。
       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 2018 年 4 月
25 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和谐芯光、NSL 分别承诺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股份流通时间表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锁定 12 个月           锁定 36 个月
和谐芯光                        182,313,043                      -            182,313,043
NSL                              56,817,391                      -             56,817,391
合计                            239,130,434                      -            239,13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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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之盖章页)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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