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1、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程序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
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会计信息,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