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邦讯技术: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监事会议事规则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
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邦
讯技术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
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
    监事会成员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条 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
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
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
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等予以罢免:
       (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大
损失的;
       (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
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监事会议事规则
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损害
公司或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
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监事会可采用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等方式开展工作,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
过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时间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
召集会议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草案
需经全体监事传阅,监事会决议在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签署后即生效。书面
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送达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
以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
议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拥有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并承担
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应及时向监事提供有关文件、信
息和其他资料。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
阻挠。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监事会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将形成的决议转达给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班子。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
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并可提出评
价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司的商业
秘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