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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0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保理”)提起的《民事上诉状》。关于倍泰健康与金诺保理的合同纠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19-028)。

一、本次民事上诉状的基本 情况

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请求
金诺保理倍泰健康、东莞市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文豪、方炎林、李询、李培勇1、驳回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2、案件免收受理费,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预交的69,117.26元,本院予以清退。1、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2180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裁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二、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5民初21808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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