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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1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于2019年4月1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5民初13434号,现将涉及的判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倍泰健康于2018年7月12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8)粤0305民初13434号等材料,原告林洁萍因其与方炎林、李询的借款纠纷,向方炎林、李询、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倍泰健康、宜通世纪发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方炎林、李询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

2、判决被告方炎林、李询向原告返还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8年5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现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暂计为2万元)。

3、判决被告方炎林、李询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7万元。

4、判决被告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倍泰健康共同对前述第2、3项承担保证责任。

5、判决被告宜通世纪对第4项债务中倍泰健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如有)由被告承担。”

关于本次诉讼涉及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69)。

二、民事判决书的情况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方炎林、李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洁萍借款本金833,3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33,3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林洁萍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5元,由原告林洁萍负担1,720元,由被告方炎林、李询负担5,5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方炎林、李询负担。”

三、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对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5民初13434号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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