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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14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9年2月13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3民初14926号之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及全资孙公司东莞市森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森普”)于2018年8月8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8)粤0303民初14926号等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所述,因被告倍泰健康、东莞森普到期未归还原告姚章琦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原告姚章琦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150,000元及暂计至2018年6月25日利息人民币639,208元。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8日、2018年9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2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3民初14926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向本院发出穗公天函【2019】44号函,以该局因方炎林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正立案侦查之中,本案的审理应

以该案的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函请本院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原则,本案的审理结果应以方炎林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3民初14926号之二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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