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关于对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培勇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5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123 号

李培勇:

2017年,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了你及其他15名股东持有的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100%股权。你作为业绩承诺方之一承诺,“在履行完相应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后方可转让标的股份(即本次交易取得的宜通世纪股份)。在前述期间,未经宜通世纪同意,未解锁的标的股份不得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任何权利负担”。同时《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明确,你拟将其所持尚未解锁的标的股份设定质押时,应书面通知宜通世纪董事长,宜通世纪在接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宜通世纪同意;如宜通世纪提出异议的,则不得将其所持的尚未解锁的标的股份设置质押。

2017年10月27日,你通过邮件方式告知宜通世纪董事长拟质押所持标的股份且存在补充质押的可能。当日,你将所持宜通世纪限售股份2,100,000股质押给他人,质押起始日期距离通知日期未满三个工作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1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