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8 证券简称:中际旭创 公告编号:2019-044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部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号)核准,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际旭创”)向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378,038股以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45.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5,949,999.88元,扣除发行费用33,365,369.0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22,584,630.84元,其中股本人民币34,378,038.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488,206,592.84元。
上述募集资金均已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3月25日对募集资金进行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20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2019年3月22日,中际旭创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已按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于2019年4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旭创”)及苏州旭创的全资子公司铜陵旭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旭创”)负责组织实施,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苏州旭创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222,564,630.84元。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中际旭创(甲1)及苏州旭创(甲2)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专户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75010122001182204 | 350,810,000.00 | 400G光通信模块研发生产项目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 465072983543 | 285,397,000.00 | 安徽铜陵光模块产业园建设项目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支行 | 10551101040023615 | 250,000,000.00 | 安徽铜陵光模块产业园建设项目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 512904091010303 | 199,990,000.00 |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630916148 | 136,367,630.84 | 补充流动资金 |
合 计 | 1,222,564,630.84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苏州旭创为中际旭创子公司,中际旭创通过苏州旭创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400G光通信模块研发生产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并通过苏州旭创子公司铜陵旭创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安徽铜陵光模块产业园建设项目”,中际旭创负责督促并确保苏州旭创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中际旭创及苏州旭创已在宁波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7501012200118220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400G光通信模块研发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中际旭创及苏州旭创已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户名为: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465072983543;同时,中际旭创及苏州旭创已在农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户名为: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10551101040023615。上述两个专户仅用于甲方“安徽铜陵光模块产业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际旭创及苏州旭创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户名为: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51290409101030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际旭创及苏州旭创已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户名为: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63091614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中际旭创及苏州旭创与宁波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及民生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晓翔、陈凤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其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苏州旭创及铜陵旭创剩余募集资金的拨付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工作正在持续推进中,待完成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