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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信息:关于现金补偿完成暨业绩补偿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6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金补偿完成暨业绩补偿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

1、业绩承诺情况根据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二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邹建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25号)核准,公司通过向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坚、夏贤斌、陆捷、杭州迈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文、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庆华、朱华锋、王寅、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洪强、钱本成、叶建军、张宏伟、华仕洪等18名交易对方(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补偿义务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科技”)100%股权。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交易对方承诺维尔科技扣除协议约定不纳入考核范围的费用后2016年、2017年、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孰低者分别为6,800万元、8,000万元、9,500万元。

2、2018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9]1779号),维尔科技扣除协议约定不纳入考核范围的费用后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孰低者为-1,445.96万元,低于承诺数10,945.96万元,完成本年预测盈利的-15.22%,交易对方关于维尔科技2018

年度的业绩承诺未能实现。

3、业绩补偿实施方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及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尔科技未达业绩承诺暨实施业绩补偿的议案》,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补偿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补偿21,332,667股,并支付1,900万元现金补偿款。上市公司将《关于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披露后2个月内,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相应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股份。对于补偿义务人应支付的现金补偿1,900万元,上市公司将《关于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披露后2个月内,在2018年度的保证金1,900万元中直接扣除。

同时,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由于上市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实施了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人还应向上市公司返还现金分红款5,717,154.76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维尔科技未达业绩承诺暨实施业绩补偿的公告》(2019-029)。

二、业绩承诺补偿进展情况

1、现金补偿进展对于补偿义务人应支付的现金补偿款1,900万元,上市公司已在2018年度的预留保证金1,900万元中直接扣除,现金补偿已完成。

2、股份补偿及现金分红返还进展

为促进本次补偿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各补偿义务人通过短信、微信及EMS等方式发出《通知函》,通知各补偿义务人及时履行补偿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办理相应手续。

公司发出《通知函》后,由于补偿义务人对于上市公司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计算所得的补偿义务人本次应向上市公司补偿股数21,332,667股及现金分红款返还事项存在一定异议,股份补偿及现金返还尚未能按期完成。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沟通推进相关事项,以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如有必要,后续上市公司将不排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约定,积极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敦促补偿义务人履行补偿义务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后续实际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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