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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6

作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指定公司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水平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刘全先生为总经理,聘任朱益明先生、缪敬昌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王建新先生为财务总监,指定刘全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彭 懋 戴伟忠 杨佳文

2018年9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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