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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8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有科技”)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杨建利、合肥红宝石创投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汉虎纳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创瑞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宓达贤、田爱华合计持有的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五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预案修订稿等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公司调整后的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3、公司调整后的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备案和同意后即可实施。

4、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原则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鉴于本次重组拟收购的标的资产正在由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工作,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编制并披露《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届时我们将发表关于本次交易正式方案、标的资产审计、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7、鉴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暂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8、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业绩增长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9、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及与相关其他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东红 唐 宏 陈守忠

2018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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