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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9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补偿义务人上海力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睿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力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现金补偿转为股份补偿并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截止补偿义务协议约定期限2018年7月25日,上海力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睿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力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三个业绩补偿义务人未向公司支付应补偿现金,公司根据《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协议》约定,将其对应现金补偿义务转为股份补偿,股份补偿的数量为补偿义务人逾期未补偿的现金数额(包括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并注销事项之日,以逾期未补偿的现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日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的违约金)÷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完成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此处“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前述计算的应补偿的股份将由公司以1元对价回购并注销。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能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 基:

苏小榕:

林东云:

2018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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