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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8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82 号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缪品章、许斌、郑琛、陈宏伟: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合同未及时披露。2015年11月10日,你公司子公司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骏梦”)将《醉三国》《狂劈三国》两款游戏的著作权分别以300万元和600万元转让给成

都军天科技有限公司。2016 年2月,双方签署了转让解除协议。2015年11月16日,上海骏梦将《全职猎人》底层技术代码及商标权以750万元转让给北京触控爱普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前述重大合同的签署和解除,直至2018年1月27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上述事项并对外披露。

二、购买银行理财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海骏梦分别在2015年、2016 年累计购买理财产品1.4亿元和6.07亿元,日最高余额分别为6,500万元和9,600万元。你公司就前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月27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上述事项并对外披露。

三、违反相关承诺。2015年7月11日,你公司披露,拟将2015年度重大资产重组的节余募集资金606.23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并承诺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完成上述补充流动资金后,你公司于2015年8月、2015年10月购买了500万元的委托理财产品,违反了上述承诺。上述委托理财已于2016年2月收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7.9条、第9.1条、第9.2条、第11.11.1和第11.11.5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缪品章、董事兼上海骏梦总经理许斌、财务负责人郑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你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宏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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