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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制订《公司员工团购商品房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制订《公司员工团购商品房管理制度》,有利于完善员工激励制度体系建设,有利于稳定公司人才队伍,激活员工个体价值。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制订《公司员工团购商品房管理制度》。

二、关于公司与抚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保证金合同》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与抚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地产”) 及上官建国签订《保证金合同》,拟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先行向恒达地产支付保证金,以保障公司员工能够以约定条件购买位于抚州市“安石大道以南、揭暄大道以北、金柅大道以西”的“博雅和苑”(名称暂定,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的房源,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鼓励员工置业,稳定公司人才队伍,激活员工个体价值,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恒达地产签订《保证金合同》的事项。

2019年1月13日

(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晓明

宋瑞霖

赵焕琪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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