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西博雅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控股公司)
拟合计使用10,000.00万元自有资金与高特佳集团子公司北京高特佳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及其他方,共同设立投资基金(该基金名称待定)。该投资基金采取双GP的管理
模式,其中:博雅生物子公司出资100.00万元,为普通合伙人(GP),北京高特佳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元,为普通合伙人(GP);博雅生物出资9,900.00
万元,为有限合伙人(LP),其他方为有限合伙人,出资金额根据该投资基金的募
集情况而定。
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控股股东的专业投资团队资源,加快推进公
司并购工作,实现做大做强医药产业的战略目标;另一方面通过该基金培养管理并
购标的,有利于降低投资并购的风险,保障并购标的的质量。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
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2018年6月8日
(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
方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晓明
宋瑞霖
赵焕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