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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9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西博雅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控股公司)
拟合计使用10,000.00万元自有资金与高特佳集团子公司北京高特佳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及其他方,共同设立投资基金(该基金名称待定)。该投资基金采取双GP的管理
模式,其中:博雅生物子公司出资100.00万元,为普通合伙人(GP),北京高特佳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元,为普通合伙人(GP);博雅生物出资9,900.00
万元,为有限合伙人(LP),其他方为有限合伙人,出资金额根据该投资基金的募
集情况而定。
    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控股股东的专业投资团队资源,加快推进公
司并购工作,实现做大做强医药产业的战略目标;另一方面通过该基金培养管理并
购标的,有利于降低投资并购的风险,保障并购标的的质量。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
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2018年6月8日
   (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
方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晓明
   宋瑞霖
   赵焕琪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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