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吴通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
关要求,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更正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次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关于该更正事项的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此次更正事项不影响公司 2016
年度经营业绩,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6
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相关事项进行更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王 青 王伯仲 崔晓钟
2017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