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并于2019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备忘录第 8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示内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7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公示栏进行公示。
4、公示结果:截至2019年5月7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