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9-009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19年1月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月24日(星期四)下午13: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15:00至2019年1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125,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5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81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0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311,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347%。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23,805,235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3,253,65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420,551,585股)。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钱震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以下子议案:
1.01补选林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林霖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222,962,30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林霖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628,40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47%。
林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补选于钦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于钦江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222,962,30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于钦江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628,40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47%。
于钦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以下子议案:
2.01补选王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王艳女士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222,961,30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王艳女士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627,40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883%。
王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补选吴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吴琥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222,962,30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吴琥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628,40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47%。
吴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包括以下子议案:
3.01 补选欧阳钰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欧阳钰清女士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222,961,30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欧阳钰清女士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627,40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883%。
欧阳钰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