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利德曼
股票代码:30028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幢四层433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幢四层433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沈广仟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9月7日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相关的法律、法规
编制本报告书。“《15 号准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所述权益变动时,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5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利德曼、上市公司、
指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指 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沈广仟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迈迪卡 指 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因利德曼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利德曼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利德
曼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利德曼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及迈迪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利德曼股份,导致信息
披露义务人二及其妻孙茜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间接
持有的利德曼股份由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的
36.75%变动至31.29%;因利德曼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利德曼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沈广仟增持股份、利德曼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及利德曼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导致信息披
露义务人二直接持有的利德曼股份由公司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后的23.25%变动至21.13%。两者合计致信息披
露义务人直接及上述间接方式持有利德曼股份总数由
60%变动至52.42%。沈广仟、孙茜夫妇控制利德曼的股
份比例变更为52.42%。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该差异系
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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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迈迪卡基本情况
1、迈迪卡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775451309W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幢四层
住所
433室
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止本报告书所述权益变动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孙茜,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孙茜 沈广仟
80% 20%
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广仟基本情况
姓名 沈广仟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31961*******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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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迈迪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沈广仟及其妻孙茜控制的企
业。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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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利德曼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激
励对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沈广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两
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迈迪卡企业自身经营需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所致,导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而引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其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
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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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利德曼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利德曼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利德曼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利德曼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迈迪卡自身经营需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沈广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
而引起。具体情况为:
(1)2012年2月16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153,600,000股,沈广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7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23.25%;迈迪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56,448,000股,持股比例36.75%;
沈广仟、孙茜夫妇直接并通过迈迪卡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2,160,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00%。
(2)2014年7月24日,上市公司向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首次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366.7 万 股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153,600,000 股 变 更 为
157,267,000股,沈广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712,000股,由23.25%变更为
22.71%;迈迪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56,448,000股,持股比例由36.75%变更
为 35.89% 。 沈 广 仟 、 孙 茜 夫 妇 直 接 并 通 过 迈 迪 卡 间 接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92,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60.00%变更为58.60%。
(3)2015年2月2日,公司向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9.8万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57,267,000股变更为
157,665,000股,沈广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712,000股,持股比例由22.71%
变更为22.65%;迈迪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56,448,000股,持股比例由35.89%
变更为35.80%。沈广仟、孙茜夫妇直接并通过迈迪卡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2,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8.60%变更为58.45%。
(4)为贯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精神,
2015年7月20日至23日期间,沈广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
场增持利德曼股份共计100,000股,增持完成后,沈广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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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12,000股,持股比例由20.65%变更为21.71%;沈广仟、孙茜夫妇直接并通过
迈迪卡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由92,160,000股变更为92,260,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由58.45%变更为58.52%。
(5)2015年8月6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签发《关于核准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向成都力鼎银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1455号),利德曼向成都力鼎银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
限合伙)、上海赛领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发行普通股12,453,016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
157,665,000股变更为170,118,016股,沈广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812,000
股 , 持 股 比 例 由 22.71% 变 更 为 21.05% ; 迈 迪 卡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为
56,448,000股,持股比例由35.80%变更为33.18%。沈广仟、孙茜夫妇直接并通过
迈迪卡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2,2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8.52%变更
为54.23%。
(6)2015年10月27日,公司实施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公司总股本由170,118,016股变更为425,295,040股。
沈广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35,812,000变更为89,5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1.05%;迈迪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由56,448,000股变更为141,120,000股,
持股比例为33.18%。沈广仟、孙茜夫妇直接并通过迈迪卡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由92,260,000股变更为230,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4.23%。
(7)2016年3月25日,公司完成对1,204,805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公
司总股本由425,295,040股变更为424,090,235股,沈广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9,530,000股,持股比例由21.05%变更为21.11%;迈迪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为141,120,000股,持股比例由33.18%变更为33.28%。沈广仟、孙茜夫妇直接并
通过迈迪卡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0,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4.23%
变更为54.39%。
(8)2016年11月25日,公司完成对28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公司
总股本由424,090,235股变更为423,805,235股,沈广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9,530,000股,持股比例由21.11%变更为21.13%;迈迪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为141,120,000股,持股比例由33.28%变更为33.30%。沈广仟、孙茜夫妇直接并
通过迈迪卡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0,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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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54.42%。
(9)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因迈迪卡企业经营需要,通过
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利德曼股份,导致迈迪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由
141,120,000股变更为132,620,000股,持股比例由33.30%变更为31.29%。沈广仟、
孙茜夫妇直接并通过迈迪卡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2,150,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由54.42%变更为52.42%。
上述变化合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有的利德曼股份比例由36.75%变动
至31.29%;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直接持有的利德曼股份比例由23.25%变动至21.1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系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持股比例由
60.00%变更为52.42%,减少7.58%。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6,448,000股股份,占公司股票首次公
开 发 行 后 的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36.75%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二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35,712,000股股份,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25%;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控
制公司92,160,000股股份,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直接持有利德曼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的
36.75%,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直接持有利德曼当时总股本的23.25%,沈广仟、孙茜
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有利德曼当时总股本的60%。
(二)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为222,15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2.4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直接持有利德曼目前总股本的31.29%,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直接持有利德曼目前总股本的21.13%,沈广仟、孙茜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
式合计持有利德曼总股本的52.42%。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变更
迈迪卡为沈广仟、孙茜夫妇共同投资的企业,直接持有利德曼股份由利德曼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36.75%变更至31.29%,迈迪卡仍为利德曼控
股股东。利德曼实际控制人仍为沈广仟、孙茜夫妇,沈广仟、孙茜夫妇共同控制
利德曼的股份比例变更为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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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票为迈迪卡和沈广仟所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迈迪卡持有利德曼股份数共计132,620,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31.29%,其中130,400,000股股份被质押。沈广仟直接持有利德曼股份数
共计89,5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3%,其中67,140,000股股份被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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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报告书所述权益变动时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名称 职务 交易日期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变更摘要
2016 年 12 月 15 日 1,000,000 140,120,000 大宗交易减持
2016 年 12 月 16 日 1,000,000 139,120,000 大宗交易减持
2016 年 12 月 19 日 1,000,000 138,120,000 大宗交易减持
2016 年 12 月 20 日 1,000,000 137,120,000 大宗交易减持
上市公司
迈迪卡
控股股东
2016 年 12 月 21 日 1,000,000 136,120,000 大宗交易减持
2016 年 12 月 22 日 1,000,000 135,120,000 大宗交易减持
2017 年 1 月 4 日 1,000,000 134,120,000 大宗交易减持
2017 年 1 月 5 日 1,500,000 132,620,000 大宗交易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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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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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本报告书的文本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67855500
联系人:张丽华、王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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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17年9月7日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广仟
签字:
签署日期: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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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市大兴区
司
股票简称 利德曼 股票代码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术开发区西环南路
一名称 一注册地 18号A幢四层433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广仟 北京市朝阳区****
二名称 二住所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权益变动方式(可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多选) 因利德曼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利德曼授予激励对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利德曼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利德曼两次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迈迪卡企业自身经营需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沈广仟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而引起。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6,448,000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股份,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6.75%;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沈广仟直接持
的股份数量及占
有公司 35,712,000 股股份,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25%;信息披露义
上市公司已发行
务人共同控制公司 92,160,000 股股份,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0%。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有公司 132,620,000 股,变动比例-5.46%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持有公司 89,530,000 股,变动比例-2.12%
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和二系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公司 222,150,000 股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份,变动比例合计-7.58%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 其他 √
是否拟于未来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其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个月内继续增持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是 □ 否 √
对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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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广仟
签字:
签署日期: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