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利德曼
股票代码:30028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广仟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珠海翰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海河街 19 号 612 室
通讯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海河街 19 号 612 室
一致行动人一:孙茜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 18 号 A 幢四层 433 室
一致行动人二: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 18 号 A 幢四层 433 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 18 号 A 幢四层 433 室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一致行动人之间间接持股比例发生变动
签署日期:2017 年 9 月 7 日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 号准则》”)
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3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利德曼、上市公司 指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指 沈广仟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珠海翰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一致行动人 指 孙茜及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迈迪卡 指 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翰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翰辰为沈广仟之妹
沈桂冬与李玉丹共同投资的企业,珠海翰辰最新股权
珠海翰辰 指
结构为:沈桂冬持有珠海翰辰99%股权,李玉丹持有珠
海翰辰1%股权。
迈迪卡股权转让 指 孙茜将其持有迈迪卡80%的股权转让给其夫沈广仟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珠海翰辰对迈迪卡增资48万元,致
迈迪卡增资 指 使其对迈迪卡的投资总额由0万元变动至48万元,持股
比例由0%变动至48.98%
因迈迪卡股权转让及迈迪卡增资,导致信息披露义务
人一沈广仟通过迈迪卡间接持有的利德曼股份由
31.29%变动至15.96%,以致其直接及上述间接方式持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有利德曼股份总数由52.42%变动至37.09%。沈广仟、
孙茜夫妇控制利德曼的股份比例不变,仍为52.42%;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珠海翰辰通过对迈迪卡增资间接持
有利德曼股份由0%变动至15.33%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该差异
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
姓名 沈广仟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31961********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者地区的居留权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
(1)珠海翰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珠海翰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590105450H
法定代表人 李玉丹
注册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海河街19号612室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能源项目投资,生物技术产品的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及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社
会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期限 2012年02月21日至长期
主要股东和发起人 沈桂冬、李玉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执行董事和经理为李玉丹女士,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220202************。
(2)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沈桂冬女士。截止本报告书
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股权结构如下:
沈桂冬 李玉丹
99% 1%
珠海翰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孙茜
姓名 孙茜
国籍 加拿大
护照号 HM******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幢四层433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者地区的居留权
2、迈迪卡
(1)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775451309W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幢四层433室
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
迈迪卡的控股股东是沈广仟先生。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迈迪卡股权结构
如下:
沈桂冬 李玉丹
99% 1%
珠海翰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沈广仟
48.98% 51.02%
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迈迪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广仟控制的企业。孙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
广仟之妻。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珠海翰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广仟先生之妹沈桂
冬控制的企业,已与沈广仟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五、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沈广仟、孙茜夫妇对其家族资产的安排,另由信息披露义务
人二增加迈迪卡的注册资本,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对迈迪
卡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而引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
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其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沈广仟、孙茜夫妇对其家族资产的安排,另由信息披露义务
人二增加迈迪卡的注册资本,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对迈迪
卡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而导致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为:2017年5月17日,孙
茜与沈广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孙茜将其持有迈迪卡80%的股权转让给其夫
沈广仟,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广仟持有迈迪卡100%股权。2017
年7月28日,沈广仟与珠海翰辰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和《一致行动人协议》,
珠海翰辰系沈广仟之妹沈桂冬控股的企业,珠海翰辰通过现金出资的方式向迈迪
卡增资,认缴迈迪卡新增注册资本48万元,迈迪卡增资完成后,迈迪卡注册资本
由50万元增加至98万元,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广仟由出资额50万元占迈迪卡
100%的股权,变为出资50万元占迈迪卡51.02%的股权,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沈广仟通过迈迪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原来的31.29%变更为15.96%,
致使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通过直接及上述间接方式持有利德曼股份总数由原来的
52.42%变更为37.09%。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通过间接方式持有利德曼股份总数由原
来的0%变更为15.33%。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珠海翰辰同时做出承诺,在沈广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迈迪卡股权对应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沈广仟先生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广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9,53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21.13%;其一致行动人之迈迪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2,620,000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29%;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广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迈
迪卡共同控制公司222,1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4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广仟及其妻孙茜对迈迪卡出资50万元,持有迈迪卡100%
的股权,通过迈迪卡间接持有利德曼总股本的31.29%,沈广仟、孙茜夫妇通过直
接和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有利德曼总股本的52.42%。
(二)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广仟先生对迈迪卡出资50万元,持有迈迪卡51.02%的股权;
通过迈迪卡间接持有利德曼总股本的15.96%,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通过直接和间接
持股方式合计持有利德曼总股本的37.09%,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通过迈迪卡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5.3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
同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不变,仍为222,1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42%。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变更
迈迪卡为沈广仟、珠海翰辰共同投资的企业,直接持有利德曼股份数为
132,620,000股,占利德曼股份总数的31.29%,为利德曼控股股东。迈迪卡股权
转让及迈迪卡增资,仅导致沈广仟与珠海翰辰一致行动人之间持股比例发生变动,
不会引起迈迪卡持有利德曼股份总数发生变化,利德曼的控股股东仍为迈迪卡,
沈广仟持有的迈迪卡股权系沈广仟、孙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
方对迈迪卡股权并无特殊约定,该等迈迪卡股权仍由沈广仟、孙茜共同支配,利
德曼实际控制人仍为沈广仟、孙茜夫妇,沈广仟、孙茜夫妇共同控制利德曼的股
份比例不变,仍为52.42%。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票主要为迈迪卡所持公司股份,截至
本报告书签署日,迈迪卡持有利德曼股份数共计132,6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31.29%,其中130,400,000股股份被质押。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广仟直接持有利
德曼股份数共计89,5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3%,其中67,140,000股股份
被质押。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
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利德曼的情形。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报告书的文本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67855500
联系人:张丽华、王朋飞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广仟
签字:
签署日期:2017年9月7日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翰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17年9月7日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市大兴区
公司
股票简称 利德曼 股票代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广仟 北京市朝阳区****
名称 住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横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珠海翰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琴镇海河街19号612
名称 注册地 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权益变动方式(可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多选) 因迈迪卡股权转让及迈迪卡增资导致股权结构变动,致使沈广仟夫妇与珠
海翰辰之间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不会引起迈迪卡持有利德曼股份总数发生
变化,利德曼的控股股东仍为迈迪卡,利德曼实际控制人仍为沈广仟、孙
茜夫妇,沈广仟、孙茜夫妇共同控制利德曼的股份比例不变,仍为 52.42%。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广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89,530,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3%;沈广仟夫妇通过持有迈迪卡 100%股权间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接持有公司 132,62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29%,综上所述,沈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广仟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有公司 222,150,000 股股份,占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 52.4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珠海翰辰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
公司股份数量为 0,持股比例为 0%。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直接及通过迈迪卡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157,192,724 股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份,变动比例减少 15.33%;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通过迈迪卡间接持有公司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64,957,276 股股份,变动比例增加 15.3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和二系一致
及变动比例 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公司 222,150,000 股股份,变动比例合计不变。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其他 √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其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除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广仟
签字:
签署日期:2017年9月7日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翰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