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19-042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公司”或“总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18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问询函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你公司年报披露,2018年第四季度收入为-5.39亿元,我部在年报问询函中要求对此做出说明。你公司在回函中表示其原因包括部分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产生的影响,请你公司结合回函内容就相关情况做出进一步说明:
1.说明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内容、销售模式、客户与供应商信息、起始时点和持续期间,以及报告期内各季度的销售规模。
回复:
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
销售内容 | 销售模式 | 客户 | 供应商 | 销售金额 | 采购金额 | 起始时点和持续期间 |
无线自组网网板融合通信系统套件量子数据处理模块等 | 从供应商处采购后销售给客户 | 江苏亨通智能物联系统有限公司 | 重庆博琨瀚威科技有限公司 | 272,105,689.66 | 269,480,172.41 | 2018年4月-12月 |
MCU多点控制系统该套件、视屏会议数据处理套件等 | 从供应商处采购后销售给客户 | 四川星至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博琨瀚威科技有限公司 | 343,179,310.34 | 339,641,379.29 | 2018年4月-12月 |
MCU多点控制系统该套件 、视屏会议数据处理套件等 | 从供应商处采购后销售给客户 | 成都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 重庆博琨瀚威科技有限公司 | 243,291,379.31 | 241,227,586.21 | 2018年4月-12月 |
合计 | 858,576,379.31 | 850,349,137.91 |
经核实,上述业务涉及到的客户、供应商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按总额法确认的收入在2018年二、三、四季度销售额分别为4.85亿元、3.00亿元、0.74亿元。
2.说明你公司在季报、半年报中对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原因,年审时会计师提出改为按净额法确认的原因,以及按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分季度差异金额。
回复:
公司自2018年度开始增加新型军民融合相关产品的供货,由于公司在该类业务中承担责任不同,公司将该类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一类是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
第一类,按总额法核算营业收入的业务。
公司与某涉密单位,自2018年度开始合作,该类业务属于军民融合相关业务,对2018年度销售额和采购金额的影响较大,公司鉴于以下几点原因,按总额法核算营业收入:
(1)公司对上述业务有较强的控制力;
(2)上述业务的上下游为上市公司、大型国企等;
(3)上述业务毛利较高,能够给公司带来较为可观的利润。
该类业务按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公司2018年度按总额法确认的此类业务营业收入为4.40亿元。
第二类,按净额法核算营业收入的业务。
该类业务发生时,公司财务人员作为常规业务处理,按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理由如下:
(1)公司是业务合同的责任主体。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分别签订采购销售合同,未发现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存在直接的购销交易关系,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双方之间的责任义务不同,公司负责向最终客户销售商品并承担责任的义务。
(2)交货验收前的存货风险,包括存货保管风险、运输途中的风险等,以及
交付后的产品质量风险和退换货风险。
(3)公司是此类业务信用风险承担者。公司分别与客户和供应商签署购销合同,不存在客户直接向公司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情形,公司承担了应收客户款项的信用风险。
因此,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按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公司按总额法确认了此类业务营业收入。
2018年年底,会计师进行现场预审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认为:
(1) 公司对流转的商品的控制力较弱,对该类商品不具有实质控制权;
(2) 公司对交易的商品的价格的议价能力有限,故此类业务毛利较低,远
低于主营业务的毛利率水平,不符合主营业务的毛利率特征。
从此类业务上述特征看飞利信更符合代理人的角色,用净额法核算营业收入更能反映公司此类业务的实际情况。
基于以上理由,会计师建议公司按净额法核算。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经研究决定采纳会计师建议,公司在四季度将此类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
季度 | 按总额法确认的营业收入 | 按净额法确认的营业收入 | 差异金额 |
一季度 | 538,110,960.07 | 538,110,960.07 | |
二季度 | 781,105,087.22 | 295,937,845.85 | 485,167,241.37 |
三季度 | 645,722,567.24 | 345,980,433.65 | 299,742,133.59 |
四季度 | -539,351,948.24 | 245,557,426.72 | |
合计 | 1,425,586,666.29 | 1,425,586,666.29 |
公司此类业务由总额法核算营业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核算营业收入对公司各季度净利润无影响。
2018年公司按净额法确认的此类业务营业收入为0.08亿元。
3.说明你公司在第四季度冲减前期按总额法确认的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会计差错更正,是否需要修正前期财务报表数据。
回复:
公司在第四季度冲减前期按总额法确认的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在年度报告已经披露相关信息,年度报告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公司在2018年度业绩快报、年报问询函中对总额法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的相关信息已经多次披露,且属于一个会计年度,也并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利润指标,没有必要调整2018年半年度和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数据,可以不调整2018年半年度和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数据。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