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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0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25 号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许莉:

你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晚间披露了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66%。经核实,你公司在2018年7月下旬已经获悉实际控制人所持全部被司法冻结并通知了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事项的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和第11.11.5条的相关规定;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在获知股份冻结情况后未及时配合你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0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许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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