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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7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或“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等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
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
       三、本次编制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
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
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
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分析客观,所采
取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的报告》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苏交科科研设计大楼建设项
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此页无下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赵曙明_____________     李文智______________   朱增进______________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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